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靖环罚字〔2025〕002号
发布时间:2025-07-23 15:25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靖州分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靖环罚字〔2025〕002号
靖州高峰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
社会信用代码:93431229********63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靖州县甘棠镇高峰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梅
怀化市靖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于2024年9月22日对你单位靖州高峰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猪舍门口处有工人在冲洗猪圈、沟及地面,冲洗水未进行收集,经集粪池旁雨水沟流入外环境。我局监测人员带领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对该合作社雨水排口进行了采样送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雨水排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均超标,浓度分别为6610mg/L、111mg/L、44mg/L、264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中排放限值400mg/L的15.53倍、80mg/L的0.39倍、8mg/L的4.5倍、8mg/L的32倍。
以上事实,有2024年9月22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9月23日合作社承包经营负责人张定开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9月23日合作社现场操作工人陈再付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共5张,贾兴梅、张定开、陈再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你单位确认,并未提出异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表表5-1的裁量基准,应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万元。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并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五款、《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对你单位按罚款总额50%减轻处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政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