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自然资行罚决字〔2025〕第7号
发布时间:2025-05-07 09:19 信息来源:靖州县自然资源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自然资行罚决字〔2025〕第7号
案 由:怀化千鸿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案
调查机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调查人员:张德茂 糜良勇
调查日期:2025年2月12日至2025年4月18日
当事单位:怀化千鸿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MA4QMR8K67
地 址:靖州县渠阳镇高桥村石茅坪
法定代表人:吴祥明
身份证号码:433************415
委托代理人:杨 凌
身份证号码:433************010
联 系 方式:139*******5
住址:靖州县平茶镇铁炉村二组42号
怀化千鸿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12日对你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从2019年开始租用靖州县飞山高桥村的土地办厂加工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2020年8月至12月之间建成营业,建成后合计占地8356㎡。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构成违法占地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明该当事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违法占地的事实;
2.当事单位违法占地现场勘测笔录、靖州县诚州测绘规划有限公司出具的《怀化千鸿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案土地勘测界定报告书》一份,证明当事单位违法占地的地类、面积以及位置;
3.当事单位违法占地现场指认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建设现状;
4.当事单位违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和设施套合2020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证明该地块地类、位置等;
5、2025年3月根据我局规划部门出具《怀化千鸿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用地范围与靖州县国土空间用地用海规划分区套合图》,符合规划。
我局已于2025年4月23日依法向你下达《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靖自然资行罚告字2025第2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自然资行罚听告字 2025第2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请求。
根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2019年《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厂房(钢架棚)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2.将所占用土地归还渠阳镇高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
3、处未批先用建设用地(工矿用地)部分占地面积8536㎡,按20元/㎡处罚,8536㎡×20元/㎡=170720元(壹拾柒万零柒佰贰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限你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将罚款交到工商银行靖州县支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709026409209。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德茂、糜良勇
电 话:0745-8220883
地 址:靖州县自然资源局督察股1304室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