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靖环罚字〔2025〕001号

发布时间:2025-07-23 15:12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靖州分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靖环罚字〔2025〕001号

靖州县大堡子富致养殖场:

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9*******95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靖州县大堡子镇木塘村茶冲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龙*花

怀化市靖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于2024年9月9日对你单位靖州县大堡子富致养殖场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养殖过程中,养殖场料塔下面有一条排水沟,排水沟的水未经处理直接流入外环境。9月9日,我局监测人员对养殖场雨水排口进行了采样送检,《检测报告》显示:雨水排口总磷超标,浓度为1.76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0.5mg/L的2.52倍。10月10日,我局监测人员带领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对该养殖场料塔下溢流口的水样进行了采样送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总磷、pH值均超标,浓度分别为196mg/L、2.21mg/L、10.1,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100mg/L的0.96倍、0.5mg/L的3.42倍、6--9的0.12倍。

以上事实,有2024年9月9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9月11日养殖场现场管理负责人杨仪松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9月11日养殖场经营者龙远花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10月10日养殖场现场管理负责人杨仪松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共5张,龙远花、杨仪松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你单位确认,并未提出异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表表5-1的裁量基准,应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2万元。鉴于你单位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五款、《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对你单位按罚款总额48%减轻处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肆佰元整(¥62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政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