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监控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4-24 11:18 信息来源:靖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怀化欣辉佳味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至黎平县天添见超市的产品在省级抽检中有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监控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蕨粑;被抽检单位:黎平县天添见超市;生产商:怀化欣辉佳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9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2月8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认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后,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8日向怀化欣辉佳味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9日用木薯淀粉、蕨根粉、食用盐、异抗坏血酸钠、柠檬酸、饮用水共生产了2件(60袋/件)蕨粑销售到黎平县天添见超市,销售价是2.3元/袋。2025年2月8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蕨粑及含有山梨酸钾成分的相关原辅料及添加剂。生产本批次蕨粑的原辅料已全部使用完毕。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于2025年2月12日向购货者发送产品召回公告,开展上述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工作。截至2025年2月25日,已召回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蕨粑23袋,经当事人电话回访没有造成社会影响。

三、核查处置情况

怀化欣辉佳味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认真进行了研究分析,做出如下整改:1.主动召回本批次(样品)所生产的蕨粑,对消费者进行退货及赔偿,同时查找仓库是否还有本批次所生产的产品,立即进行销毁;2.现在使用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钠、柠檬酸;3.加强学习相关标准,提升业务水平,增强了食品安全意识。

怀化欣辉佳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构成了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事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事发后立即开展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及时消除隐患、积极整改。2024年11月19日至2025年2月8日未接到不适投诉举报,且涉案货值低只有276元。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上述情形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减轻处罚。

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1)没收不合格的蕨粑23袋;(2)没收违法所得223.1元;(3)罚款人民币15000元;共计罚没款15223.1元。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