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28 11:49 信息来源:靖州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靖城执〔2023〕8号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怀化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怀政办发〔2017〕19号)、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怀审改办发〔2017〕3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怀城执法发〔2022〕1号)等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城市管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根据职能职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办法:

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2.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①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③依附于城市道路和桥梁上敷设、架设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3.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4.砍伐城市树木审批(①城市树木砍伐审批;②城市树木迁移审批;③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5.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6.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7.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8.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补办、注销、变更、初始重新申请。);

9.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0.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①延期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②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审批;③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1.停止供水、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1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3.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14.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第四条 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强化日常监管。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实地、定期抽查等方式,依法核查审批后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

(二)强化社会监督。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各种方式反映违法违规问题,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形成监管合力。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建立互动式监管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使各类行为广泛接受监督,更好维护社会秩序。

(三)强化舆论监督。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监管部门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形成舆论压力,制约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后,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禁入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责任股室之间、股室单位之间,以及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其他相关单位之间、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要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形成监管范围全覆盖,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使监管责任无盲区。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为所属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形成“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股室局属单位具体抓,多级联动、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把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落到实处。

第七条 将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列入我局重要议事日程,各责任股室局属单位要明确责任,抓细、抓好、抓出成效,确保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高质、高效、有序、稳步持续推进。

第八条 不断提高行政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依法对外公开,切实将监管工作纳入公众的监督之下,防止监管缺位、错位和越位。

第九条 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管内容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6.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7.是否擅自收费;

8.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10.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11.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管方式

1.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2.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4.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5.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管措施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管程序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包括: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2.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的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3.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督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七)监管科室、单位:局纪检监察室

(八)投诉举报电话:8252910

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对象

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1.审批条件符合情况;

2.设置完成后是否存在未按审批要求建设验收而投入使用的情况,其中,单体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是否存在未报送有关验收报告的情况;

3.单体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是否存在每年未报送安全检测报告的情况;

4.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情况;

5.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设置的行为;

6.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为。

(三)监管方式

资料核对、随机确定人员及对象对现场进行检查、社会监督。

(四)监管程序

1.对企业和个人报送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核;

2.在设置过程中,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审批通过的形式、规格、样式、朝向、材质等进行施工;

3.设置完成后,对相关验收、安全检测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并对每年安全检测材料进行审查;

4.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对企业和个人的许可条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管理、安全防范管理、违法设置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复核;

5.对企业和个人的违规行为(如: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对安全隐患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户外广告设施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等)记入户外广告管理信息系统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当不良信息记录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的,禁止其在3年内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6.根据相应的社会监督意见,对反映、投诉、举报的内容予以核实,违反相应法律法规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复核;

7.将监督检查、验收、安全监测等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管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报送审批时,相关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图章并提供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其中,单体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上报验收相关材料及每年上报安全检测报告等资料;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情况;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数据库录入;建立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的户外广告管理信息系统;受理投诉、举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存在问题的,下发督查单或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可通报或媒体公告、依法提请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吊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情形的,依法吊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七)监管科室、单位: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八)投诉举报电话:8252910

三、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①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③依附于城市道路和桥梁上敷设、架设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对象

城区内取得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①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③依附于城市道路和桥梁上敷设、架设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内容

1.临时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工程建设涉及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主要是监督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市政类)的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查看施工位置、道路材质,测量施工数量、面积,并拍摄现场原貌图片备查)。

2.依附于城市道路和桥梁上敷设、架设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1)建设手续齐全,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相关管线架设设计图纸、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等。

(2)施工现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编制、审核、批准的;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3)基坑是否按设计论证方案实施的;基坑是否按方案要求监测。

(4)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5)大型施工机具是否经安装登记或并检测。

(6)施工用电是否规范。

(三)监督方式

1.临时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工程建设涉及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1)日常巡查,对城区内临时挖掘城市道路项目进行日常巡查,由县公用事业服务站工作人员实施;

(2)重点检查,对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由县公用事业服务站依法先行取证;

(3)开展专项整治,由县公用事业服务站实施;

(4)根据市政案件、市民投诉举报情况,及时开展监督检查;

(5)依法严格监督,及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2.依附于城市道路和桥梁上敷设、架设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1)日常巡查:每天1次,巡查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工项目。及时发现未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现象。

(2)月度检查:每月1次,检查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工项目;

(3)专项检查:每季度组织安全隐患专项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程序

1.临时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工程建设涉及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1)制定方案,根据上级部署、日常巡查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组织检查,县公用事业服务站牵头,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审批项目要件是否齐全,流程是否到位,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恢复性施工是否完成较好;

(3)制作书面文书,对被检查单位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现场施工员确认签字。

2.依附于城市道路和桥梁上敷设、架设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1)组成检查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专家。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项目、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移交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相关科室进行行政处罚。

(五)监督措施

1.严格把好审批环节,依法依程序实施审批;

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每月有重点的实施监督检查;

3.每天实施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定人定岗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4.严格监督,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交由执法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临时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工程建设涉及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1)发现被检查施工现场存在超出行政许可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交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进行处罚;

(2)对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交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进行查处。

2.依附于城市道路和桥梁上敷设、架设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1)发现被检查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移交执法大队和相关科室进行行政处罚。

(七)监管科室、单位: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县公用事业服务站

(八)投诉举报电话:8252910

四、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对象

取得县规划区内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三)监管方式

1.日常巡查,对城区内城市道路(桥梁)进行日常巡查,由市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工作人员实施;

2.重点检查,对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包括经过城市桥梁)行驶的特殊车辆进行重点检查,由县公用事业服务站依法先行取证;

3.开展专项整治,由县公用事业服务站实施;

4.根据市政案件、市民投诉举报情况,及时开展监督检查;

5.依法严格监督,及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四)监管程序

1.制定方案,根据上级部署、日常巡查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组织检查,县公用事业服务站牵头,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审批项目要件是否齐全,流程是否到位,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特殊车采用平板托运的线路上,下点压路的临时应急措施;特殊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重量、轴载重量、轴距、轮胎压力、载货时的处廓尺寸。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特殊车辆行政证及已取得公路部门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3.制作书面文书,对被检查车辆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现场驾驶员确认签字。

(五)监管措施

1.严格把好审批环节,依法依程序实施审批;

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每月有重点的实施监督检查;

3.每天实施监督检查,对城区道路进行机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进行整改;

4.严格监督,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交由执法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移交执法大队和相关股室进行行政处罚。

(七)监管科室、单位: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县公用事业服务站

(八)投诉举报电话:8252910

五、砍伐城市树木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对象

取得砍伐城市树木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移植城市树木审批、修剪城市树木审批)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1.砍伐城市树木。砍伐的树木是不是审批所指树木;砍伐的数量是否与审批表一致;砍伐后场地清理是否干净整洁;

2.移植城市树木。挖移树木的地点、数量是否准确;移植地点是否准确;是否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移植;移植后管理是否到位;移植成活率有多少;

3.修剪城市树木。修剪的地点、数量是否准确;是否按技术规范进行修剪;修剪后场地清理是否到位。

(三)监管方式   

1.日常巡查。由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对城区内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项目进行日常巡查;

2.重点检查。由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对未经批准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有违法行为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进行查处;

3.开展专项整治,由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实施;

4.依法严格执法,根据园林损绿毁绿案件、市民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和执法,及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监管程序

1.定时。行政许可办结后,申请人与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商定实施时间;

2.制定实施方案。申请人向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提交技术方案,经审定后,按方案实施;

3.核查移植地点。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对移植树木拟栽植的地点进行核实;

4.实施过程监管。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对砍伐、移植、修剪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管,对移植后的养护管理实施定期检查;现场监察人数不得少于2人;

5.报备。实施完成后,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将实施情况报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备案。

(五)监管措施

1.制定砍伐、迁移、修剪工作标准和监管制度,安排专人负责;

2.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责令停止并整改,及时要求行政许可申请单位或个人对违规砍伐、迁移、修剪的树木进行赔偿;

3.畅通市民监管渠道。对市民投诉案件及时办理;

4.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查和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监督监察处理

1.申请人未按许可批准的位置和数量砍伐、移植、修剪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撤销行政许可;

2.申请人未按技术要求施工的,当场责令停工。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且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后才能再次施工;

3.再次施工仍未按技术要求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撤销行政许可。

(七)监管科室、单位: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八)投诉举报电话:8252910;7845588

六、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对象

取得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1.申请人实施范围是否准确;

2.在实施前,对范围内现有树木花草及能搬迁的园林建筑、小品、城市家具等是否按要求(含技术要求)移植、搬迁到位。

(三)监管方式

1.日常巡查,对擅自改变绿地规划,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或超范围改变绿地规划,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行为进行日常巡查,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实施;

2.开展专项整治,由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实施;

3.依法严格执法,根据园林绿化损绿毁绿案件、市民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和执法,及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监管程序

1.申请人取得许可后,在具体实施前向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报备实施方案并就树木花草、园林建筑、小品、城市家具等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出具书面承诺;

2.对实施过程进行现场监管。

3.报备。实施完成后,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将实施情况报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备案。

4.组织检查,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审批项目要件是否齐全,流程是否到位,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恢复性施工是否完成较好及树木移植成活情况;

(五)监管措施

1.建立监管台账并详细记录;

2.畅通市民监管渠道。对市民投诉案件及时办理;

3.严格执法。对违法违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监督监察处理

1.申请人未按许可范围实施的,责令改正并恢复到位。

2.申请人未按承诺处理好树木花草、园林建筑、小品、城市家具的,责令停工。再次动工仍未履行承诺的,赔偿损失。

(七)监管科室、单位: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八)投诉举报电话:8252910;7845588

七、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对象

取得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1.是否超范围占用;

2.是否按要求移植处理好绿地内树木花草、园林建筑、小品、城市家具等;

3.占用期满是否按时按要求恢复绿地。

(三)监管方式

1.日常巡查,由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对城区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项目进行日常巡查;

2.重点检查,对未经批准占用、损绿毁绿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由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进行场勘察、监察、拍照、取证,建立监管台账;

3.开展专项整治,由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实施;

4.依法严格执法,根据损绿毁绿案件、市民投诉举报情况,及时开展检查和严格执法。

(四)监管程序

1.申请人取得许可后,在具体占用前向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报备实施方案并作出2个承诺:一是就树木花草、园林建筑、小品、城市家具等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出具书面承诺;二是承诺占用期满后按时按要求恢复绿地;

2.对实施过程实施现场监管;

3.实施完成后和绿地恢复完后,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将实施情况及恢复情况报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备案。

(五)监管措施

1.建立监管台账并详细记录;

2.畅通市民监管渠道。对市民投诉案件及时办理;

3.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查和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察处理

1.超范围占用城市绿地的,当场责令改正。不听劝阻仍超范围占用城市绿地的,赔偿损失;

2.对所占用绿地内现有的树木花草、园林建筑、小品、城市家具等未按要求和承诺处理到位的,赔偿损失并责令停止占用;

3.损失赔偿到位,并按要求和承诺处理到位后,才能临时占用;

4.逾期未停止占用的,责令停止占用恢复绿地;

5.未按要求的时间和技术标准恢复绿地的,责令赔偿损失,交由园林绿化专业养护单位实施恢复。

(七)监管科室、单位: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八)投诉举报电话:8252910;7845588

八、迁移古树名木审批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取得迁移古树名木行政许可的单位个人。

(二)监管内容

1.迁移的古树名木是不是审批所指定的古树名木;

2.是否按迁移和保护古树名木方案实施迁移;

3.后期保护和养护是否到位;

4.成活情况。

(三)监管方式

1.日常巡查,由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对城区内迁移古树名木项目进行日常巡查;

2.重点检查,由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对迁移古树名木是否按审批的移植方案、地点实施;

3.开展专项整治,由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实施;

4.对迁移古树名木每周至少巡查一次,记录其养护、生长等情况。

(四)监管程序

1.定时。行政许可办结后,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与申请人商定实施时间;

2.核查移植地点。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对古树名木迁移地点进行核实;

4.实施全过程监管。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对迁移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管,对迁移后的养护管理实施定期检查;

5.报备。实施完成后,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将实施情况报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备案。

6.申请人建立完整地迁移台账。包括全过程的视频资料。

(五)监管措施

1.建立监管台账并详细记录。拍摄迁移实施过程视频资料;

2.现场检查古树名木是否设立围挡、挂牌、加固、支撑,病虫害防治、施肥及改善迁移点环境等工作是否到位;

3.畅通市民监管渠道。对市民投诉案件及时办理;

4.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查和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超范围迁移、或未按迁移和保护方案迁移、或未迁移至指定地点的,撤销行政许可,赔偿损失并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2.后期保护和养护不到位的,责令整改。仍不到位的,实施行政处罚;

3.因保护和养护不到位,致使所迁移的古树名木死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监管科室、单位: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八)投诉举报电话:8252910;7845588

九、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行政许可的企业。

(二)监管内容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是否符合审批内容。(1)垃圾收集是否采用全密的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2)是否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是否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4)是否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等。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是否按照审批的要求进行垃圾处置。

(三)监管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进行定期抽查。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每年开展至少1次抽查,每次抽查不低于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总数的20%;

2.受理举报投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管程序

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启动定期检查工作。确定被检查企业、检查内容和组成人员;由 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到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资料、询问人员等方式予以核实,并根据情况进行证据固定与抽样检验;汇总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形成检查工作总结,根据检查情况报告或通报。

(五)监管措施

受理举报投诉。首先查阅被举报投诉对象的具体信息,然后通过现场实地检查和调查了解等方式掌握具体情况。实地检查需由 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到被检查单位,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资料、询问人员等方式予以核实,形成书面检查记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抽查情况,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监管科室、单位: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八)投诉举报电话:8252910  8251748

十、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对象:取得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行政许可的单位、企业及个人。

(二)监管内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否具备资质。

(三)监管方式: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四)监管程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五)监管措施: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七)监管科室、单位: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八)投诉举报电话:8252910  8251748

十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补办、注销、变更、初始重新申请。)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对象

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二)监管内容

1.依法审批申请燃气经营许可情况。《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法定条件、标准以及许可证登记内容事项;

2.燃气气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有无签订《供用气合同》;

3.有无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各类燃气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定期检测检修及维护保养情况;

4.燃气设施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其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并依法备案;

5.有无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

    6.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和企业主要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是否健全完备;以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到位;

7.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岗位配备及考核情况。燃气从业人员是否通过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是否具有与操作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岗位人员数量是否满足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最低人数要求;

    (三)监管方式

    1.通过对申请单位上报的材料审查、存档资料抽查等。

2.对行政审批申请对象的监管方法。

   (四)监管程序

    主要包括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补办、注销、变更、初始重新申请。

    (五)监管措施

    1.通知企业,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2.通过现场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审批事项必要性进行检查;

3.总结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等,责令被许可人(建设单位)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七)监管科室、单位: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县燃气管理办公室

(八)投诉举报电话:8252910  8230177

十二、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对象

取得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行政许可的单位、企业及个人

(二)监管内容

依法开展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事项管理情况,规范审批与服务情况。

(三)监管方式

1.通过对建设单位上报的材料审查、存档资料抽查等。

2.对行政审批申请对象的监管方法

(四)监管程序

主要包括项是否私自改(迁、拆)公共供水设施

(五)监管措施

1.通知企业,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2.通过现场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审批事项必要性进行检查;

3.总结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等,责令被许可人(建设单位)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七)监管科室、单位: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县公用事业服务站

(八)投诉举报电话:8252910 

十三、停止供水、改、迁、拆公共供水审批的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取得停止供水、改、迁、拆公共供水行政许可的单位、企业及个人。

(二)监管内容

依法开展因企业及个人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事项管理情况,规范审批与服务情况。

(三)监管方式

1.通过对企业及个人上报的材料审查、存档资料抽查等。

2.对行政审批申请对象的监管方法

(四)监管程序

主要包括项是否私自改(迁、拆)公共供水设施

(五)监管措施

1.通知企业,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2.通过现场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审批事项必要性进行检查;

3.总结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等,责令被许可人(企业及个人)限期改正。被许可人(企业及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七)监管科室、单位: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县公用事业服务站

(八)投诉举报电话:8252910 

十四、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对象

县区内取得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的燃气经营企业。

(二)监管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改动方案、组织和进行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施工;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2.燃气经营企业、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要求、应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3.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是否设有安全防护。

4.因施工占用或挖掘道路时是否办理了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手续并已足额交纳了相关费用。   

(三)监管方式

    1.通过对申请单位上报的材料审查、存档资料抽查等。

2.对行政审批申请对象的监管方法。

   (四)监管程序

    1.确定检查企业、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内容。

2.对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阅、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等形式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

3.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记录;对需要进行整改的内容,以书面通知被检查人。    

(五)监管措施

    1.通知企业,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2.通过现场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审批事项必要性进行检查;

3.总结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等,责令被许可人(建设单位)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七)监管科室、单位: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县燃气管理办公室

(八)投诉举报电话:0745-8252910  0745-823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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