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12 11:28 信息来源:靖州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靖城执〔2023〕4号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理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行为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者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巡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等渠道发现案源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书面记录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

(三)立案理由及依据;

(四)承办人和承办机构意见;

(五)局领导审批意见。

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当载明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第六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五)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笔录等文书;

(六)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

应当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和专家出具结论性意见书等文书:上述文书均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文字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记明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直接涉及公民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实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书面记录以下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四)法律依据与适用理由;

(五)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承办人和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名;

(七)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八)局领导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执法文书、音视频资料的;

(三)擅自传播、复制、修改、毁损、删除执法记录的;

(四)违反本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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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