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简介及职责

发布时间:2023-07-06 10:00 信息来源:靖州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根据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靖办〔2019〕36号文件,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组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设立靖州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为正科级单位,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靖州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内设局办公室、人事督查股、法制股(行政审批服务股)、财务装备股、公用事业股5个内设机构,同时城管执法大队、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环境卫生管理所、广告办、县渣土管理办、路灯管理办均归口我局管理。

县城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公园、城市照明设施、城市垃圾集中处置、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等行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参与编制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计划、工程竣工验收。

(二)负责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考核监督与绩效评价;指导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各建制镇的集镇市容环卫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定额和行业规范;负责城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河道卫生管理;负责城区公厕的管理和维护;负责指导城乡垃圾处理工作;负责城区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垃圾处理场的管理;负责城区餐厨垃圾集中处理的监管工作;负责城市主次干道临街门面、店面装潢装饰所产生装修垃圾等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渣土等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消纳、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负责垃圾分类处理特许经营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对环境卫生市场化运作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广场的大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宣传牌、遮阳(雨)伞(罩)设置、城区路灯维护管理和节能改造、亮化美化的管理。

(四)负责城区已建成移交的城市道路桥涵、城市照明、城市雨水和雨污未分流排水系统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道路和公共场所占用、挖掘的审批和管理。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市政道路、桥涵通道等建设维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市政维护经费的计划制定、监督专款专用,以及市政维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负责市政道路、桥涵通道等市政设施的大中修及改造工作;负责城区排水防涝工作;负责城区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负责城区道路及两旁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审批;负责自行车和摩托车停靠点的规划、建设和监管工作。

(五)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维护工作以及由其他建设单位建成移交的园林绿化维护工作。负责城区街道绿化及公园、广场、游园等公共场地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的审查;负责县城区绿线绿章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园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城市雕塑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城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具体承办古树名木的移植审批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园林绿化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安排的城市绿化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城乡燃气管理。制定城市燃气发展规划,负责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燃烧器具安装及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和本县燃烧器具准入目录的发布管理;负责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经营秩序、设施运营、服务质量、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其职权如下:

1.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除消防、人防外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的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

7.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商贩,以及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而占用公用场地进行店外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机动车道以外违规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反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向城市河道和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和水域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城市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13.其他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具体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负责城市建成区违法建筑查处信息系统和考核机制,负责对违法建筑查处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协调。

(十)负责编制城市市政维护管理方面资金年度计划和申报工作。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检查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依据界定的职能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各项规费及有关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

(十一)指导和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行业的科技推广应用以及重大技术的引进、创新工作。

(十二)负责智慧城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

(十三)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