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10 16:14 信息来源:靖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红军长征新厂战役纪念园等3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烈士纪念设施基本信息
(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红军长征新厂战役纪念园(含新厂战役指挥部旧址)
1.设施名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红军长征新厂战役纪念园
2.设施地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厂镇金星村、新厂村斗篷坡
3.主管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4.保护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5.保护级别:设区的市级
6.保护范围:红军长征新厂战役纪念园(含新厂战役指挥部旧址)占地面积为89864.71平方米。主园区东至新厂镇中心小学,与学校围墙为界;南至斗篷坡门楼,与新厂镇金星村121村道为界;西至八角亭,与红军井排水沟为界;北至红军长征新厂战役纪念园大门,与078县道为界(红军长征新厂战役纪念园内原有自来水厂、私人墓地等与烈士褒扬工作无关的设施不在保护范围内,详见附件1)。
新厂战役指挥部旧址东、南两面与新厂镇金星村121村道为界;西面与新厂镇金星村五组道路为界;北面与新厂战役指挥部旧址外墙墙基为界。(详见附件2)。
(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7754部队烈士墓地
1.设施名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7754部队烈士墓地
2.设施地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寨牙乡寨牙村十组
3.主管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4.保护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5.保护级别:县级
6.保护范围:7754部队烈士墓地占地面积为484.63平方米,东面与7754部队烈士墓地护坡上边缘为界;南、西、北三面与7754部队烈士墓地护栏基脚为界。(含进入7754部队烈士墓地道路,详见附件3)
(三)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铺口革命烈士纪念塔
1.设施名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铺口革命烈士纪念塔
2.设施地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五星村一组
3.主管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4.保护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5.保护级别:县级
6.保护范围:铺口革命烈士纪念塔占地面积为733.97平方米,北面至红军烈士墓、无名烈士墓后边缘5米处,东、南、西三面各至铺口革命烈士纪念塔护栏基脚3米处。(含进入铺口革命烈士纪念塔道路,详见附件4)
二、保护要求
(一)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二)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三)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红军长征新厂战役纪念园保护范围红线图;
2.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厂战役指挥部旧址保护范围红线图;
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7754部队烈士墓地保护范围红线图;
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铺口革命烈士纪念塔保护范围红线图。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1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红军长征新厂战役纪念园保护范围红线图
附件2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厂战役指挥部旧址保护范围红线图
附件3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7754部队烈士墓地保护范围红线图
附件4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铺口革命烈士纪念塔保护范围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