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5-02-24 09:38 信息来源:靖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县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6号令)。现就全县市场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明码标价相关规定
(一)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真实准确、货签对位、醒目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
(二)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明码标价。
(三)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其他价格信息,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确保价格信息的准确传达。
(四)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
(五)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六)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七)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八)经营者收购粮食等农产品,应当将品种、规格、等级和收购价格等信息告知农产品出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
(九)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应当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
(十)农村集市、拍卖等通过协商、竞价等方式确定价格情形的经营者,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设定不需要严格的明码标价。
二、禁止价格欺诈相关规定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经营者严禁以下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进行处罚。消费者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时,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靖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