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生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21 14:42 信息来源:靖州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为进一步释放我县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潜力,扩大靖州生态文化旅游品牌影响力,大力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县内从事生态文化旅游产业经营、管理及服务或在县外积极支持我县文旅产业发展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对靖州县文旅产业的重大项目和对靖州县文旅产业有重大贡献的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的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品牌创建、送客入靖、旅游商品开发、演艺奖励、文学艺术创作、网红培育、旅游用地优惠政策、财源奖补等文旅产业奖励以及旅游宣传营销。
第二章 奖补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品牌创建
(一)等级景区创建。景区通过自身单独申报获得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二)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创建。对成功申报市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三)研学旅游基地创建。对通过自身单独申报获得国家级、省级研学旅游(示范)基地及市级研学旅行基地等文旅品牌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四)工业旅游示范点创建。通过自身单独申报获批国家、湖南省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0万元。
(五)旅游购物示范点创建。获批国家、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点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7万元。
(六)星级民宿创建。对新评定的省三星级旅游民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创建。对获得省三星级的乡村旅游区(点)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星级饭店创建。对县内新评定的三星级饭店,挂牌当年按客房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0.5万/间(套)。
第五条 送客入靖
(一)过夜游团队。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来靖,在靖州县住
宿接待单位住宿1晚并用1个正餐,且游览1个及以上县级旅游主管部门推荐景区,全年累计达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按1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累计达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按2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累计达3000人以上的,按3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研学团队不适用本条款)
(二)一日游团队。旅行社组织县外游客在我县游览1个及以上县级旅游主管部门推荐景区,且单日内到我县餐饮消费场所用1个正餐,年度内组织游客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按5元/人给予奖励。(研学团队不适用本条款)
(三)自驾游团队。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县外自驾游车队,在靖州县住宿接待单位住宿1晚并用2个正餐,且游览2个及以上县级旅游主管部门推荐景区,车辆15台以上人数达60人以上的,按2000元/团的标准给予奖励;车辆30台以上,人数达100人以上的,按3000元/团的标准给予奖励。(研学团队不适用本条款)
(四)研学团队。旅行社及有资质的机构组织研学团队来靖,在靖州县内的研学旅行基地进行实践教育并用1个正餐,全年累计达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按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累计达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的,按8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累计达8000人以上的,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旅游商品开发
加工、开发具有靖州地域特色的旅游商品,获得国家专利或通过ISO9000认证,且投入批量生产销售的,每个产品类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组织,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8000元、3000元;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组织,在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8000元、3000元、1000元。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组织,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奖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七条 演艺奖励
鼓励县内A级旅游景区在景区内开展实景演艺,单场演出时长不低于1小时、4A级景区演员不低于30人、3A级景区演员不低于20人,一年内演出不低于80场的,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审批认定后对4A级景区给予每场2000元的奖补,3A级景区每场1500元的奖补,多于80场的,最高按100场认定。
第八条 文学艺术创作
以靖州文化旅游为题材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获得上级宣传和文旅行政主管部门评奖,按照以下标准奖励:国家级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省级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市级一等奖1000元。
第九条 网红培育
对个人或相关企业通过抖音、快手、微信、微博、B站等媒介推广靖州县文旅品牌,全年共推出原创作品(文章、影像、音乐等)50条以上,其中10条单条篇(个)点赞量达5万以上的,经县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给予1万元的奖励,如果影响力特别突出的,给予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人才培养
在我县本地从事旅游工作达一年以上(含一年),且继续在我县本地从事旅游工作的导游人员,新获得国家普通话、外国语种导游证的,分别奖励500元、1000元;新获得中级、高级导游资格的,分别奖励1000元、3000元;获得国家级旅游业务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6000元、3000元;获得省级旅游业务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00元、1500元、800元;获得市级旅游业务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300元。
第十一条 服务质量
本县旅游饭店员工获得全国旅游饭店服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人分别奖励1万元、6000元、3000元;获得省级旅游饭店服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00元、1500元、800元;获得市级旅游饭店服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300元。
第十二条 旅游厕所
我县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交通线路、休闲集镇和特色村(包括乡村旅游点)、旅游集散中心、旅游餐馆、旅游娱乐购物场所、旅游步行街区内单独建设的,对于主要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且列入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年度旅游厕所建设计划的,对新建评定达到A级以上标准的旅游厕所给予一次性5000元/蹲位的奖励;对改建后评定达到A级以上标准的旅游厕所给予一次性3000元/蹲位的奖励。已由县财政投入改扩建支持的,不享受此政策。
第三章 旅游用地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投资生态文化旅游等具有公益性质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项目,可以采取出让、租赁、划拨等多种方式按程序供地。旅游项目用地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的,自改造之日起 5年内可以继续按原用途和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四章 财源奖补
第十五条 对新修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生态文化旅游项目(其中旅游景区项目不计投资强度),视企业对地方贡献,前两年给予支持,后三年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六条 旅游用地优惠政策、财源奖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奖励内容必须和我县文旅发展紧密相关,按照本办法申报细则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供真实性承诺书和奖励申请表等资料,具体考核由县文旅广体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人数、车辆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单条所列奖励与省、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励政策有重复的,同一个项目同年获省、市、县财政多个奖项的,均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三年。《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靖政办发〔2017〕16号)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