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5-01-24 10:28 信息来源:靖州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靖州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执法类别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1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许可 | 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3号)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
2 | 光纤到户及通信基础设施报装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许可 | 信息化推进股 | 《湖南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湘政办发〔2018〕53号)第四点、政策措施(二)保障规划落地;(三)推动资源开放共享2、落实光纤到户标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湘建设〔2019〕25号)第四点加强光纤到户建设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1、严格执行新建住宅光纤到户建设标准。 |
3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科技事业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4 |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进行生产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综合法规和行政审批股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鼓励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下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 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确需少量使用袋装水泥的,袋装水泥使用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吨。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 (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水泥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5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 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五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6 | 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中小企业股发展促进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 |
7 | 对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2016〕第48号)第六十八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对违反规定擅自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行为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综合法规和行政审批股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9 | 对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行为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靖州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披露所采集的信息,将获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第三十六条 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当对利用其电子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的身份信息、合法经营凭证和反映交易信用状况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对相关信息做好数据备份,便于当事人和有关部门查询、核对。
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利用其电子交易平台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但不得妨碍相关经营主体开展正常交易活动。 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当对利用其电子交易平台从事交易活动的信息采取安全保密措施,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出售。 第三十七条 信息终端维修、维护服务的提供者对其维修、维护的信息终端储存的信息,不得复制、泄露和出售。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0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设定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责任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1 | 工业重点用能单位和被监察工业单位未按规定实施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靖州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省经信委三定规定》(2004年12月)(八)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承担工业企业节能目标的考核;参与节能行动方案;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
12 |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靖州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予以修改,2014年7月29日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6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第三十二条 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13 | 从事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致使文件严重失实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省经信委三定规定》“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
14 | 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靖州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2.《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2006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粘土实心砖。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15 | 对建设单位违法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靖州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2.《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2006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粘土实心砖。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16 | 对未按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或者擅自向外转供电行为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伸入或跨越其他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伸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
17 | 对损害电力设备、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令第8号)第二十条 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清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
18 |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拒不改正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靖州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9 | 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 | 工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 《省经信委三定规定》(2004年12月)(八)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承担工业企业节能目标的考核;参与节能行动方案;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
21 |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行为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2 | 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60号公布)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以盗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3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2〕第54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
24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后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中小企业股发展促进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25 | 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 《省经信委三定规定》(2004年12月)(八)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承担工业企业节能目标的考核;参与节能行动方案;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
26 | 民爆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隐瞒不报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靖州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7号)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隐瞒不报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国防科工委撤销安全生产许可。 |
27 | 民用爆炸品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靖州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次修正,2014年7月29日施行)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7号)第十八条 企业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国防科工委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5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
28 |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予以修改)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29 | 对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30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靖州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31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靖州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32 | 对收购或者销售禁止经营者收购、销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为处罚;对商业预付卡发行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对商业预付卡发行单位违规的行为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靖州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3 | 对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严重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的行为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综合法规和行政审批股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四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一)隐瞒真实情况的;(二)提供虚假材料的;(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
34 |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靖州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6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
35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综合法规和行政审批股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36 | 对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靖州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美容美发业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9号)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美容美发业暂行管理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37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不正常名义组织人员赴外或赴外从事非正常事项相关行为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靖州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
38 | 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外经外贸股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
39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违规行为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靖州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40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的行为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靖州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41 | 对违反信息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规定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综合法规和行政审批服务股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第72号)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合同标的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
42 | 对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而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综合法规和行政审批服务股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第72号)第十四条 信息工程建设应当依法招标投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负责制。承担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信息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43 | 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行为或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信息股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第72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信息工程建设应当依法招标投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负责制。承担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信息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
44 | 对违法发包、承揽信息工程的处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处罚 | 信息股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第72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45 | 工业节能监察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检查 | 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 《省经信委三定方案》(2004年12月)(八)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承担工业企业节能目标的考核;参与节能行动方案;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
46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检查 | 靖州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7号)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201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予以修改)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
47 | 利用电子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督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检查 | 靖州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利用其电子交易平台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但不得妨碍相关经营主体开展正常交易活动。 |
48 | 信息安全保障监督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检查 | 靖州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加强信息安全协调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预警、风险评估、应急指挥、安全通报和责任认定制度。 |
49 | 电力行政监督检查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检查 | 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2.《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方面的纠纷,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
50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及经营者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检查 | 靖州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
51 | 对成品油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检查 | 综合法规和行政审批股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52 | 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的定期或不定期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检查 | 靖州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
53 | 零售商促销行为监督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检查 | 商贸流通发展股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
54 | 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信息工程建设情况、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信息服务市场等的监督检查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检查 | 信息股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第72号)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建设情况、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信息服务市场秩序。 |
55 |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确认 | 靖州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湘经信原材料〔2017〕210号)第九条 本省企业非首次申请《认定证书》的,由省墙改办委托市州墙改办予以审查,符合认定标准的报省墙改办备案,并发证;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由市墙改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执行。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其产品名称、规格和生产工艺发生改变的,视同首次认定,加气混凝土砌块和建筑用轻质隔墙板发生尺寸变化的情形除外。第六条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质量检测机构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建材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授权机构承担(名单见附件2)。第七条 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书》一式四份(附件3);(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仍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四)申报认定产品执行标准、检测设备或委托检验合同;(五)企业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设备表;(六)产品原始工艺配方;(七)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或有关排污许可证件;(八)生产烧结制品企业须具备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煤矸石(粉煤灰)烧结制品企业提供授权检测机构出具产品原料煤矸石(粉煤灰)掺兑量超过50%的检测报告除外。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首次认定申报程序:企业首次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时间按如下时段实施:每年3月1日-20日、7月1日-20日、10月8日-31日为集中申报期,每年3月21日-30日、7月21日-30日、11月1日-10日为设区的市州对申报企业的初审期,每年4月5日-25日、8月5日-25日、11月15日-12月5日为认定期。(一)申报企业按照规定的申报期向设区的市、自治州或县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领取或从湖南省墙改办网站下载并填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资料,由当地县级以上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汇总统一报设区的市、州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设区的市、州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应当初审期内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通过湖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系统或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报省墙改办。(二)省墙改办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州初审资料在认定期内就企业工艺、装备、规模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同时由质量检测机构对企业申报认定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产品质量检测合格后对符合条件的,对企业申报的产品进行认定,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条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连续生产六个月以上;(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生产规模要求(附件1);(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对相关产品生产能耗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五)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并具有较完整的质量管理规程和必备的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或定期委托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同;(六)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产品标准要求。《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63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有关工作。 。 |
56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确认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行政确认 | 靖州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
57 | 光纤到户及通信基础设施验收备案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其他行政权力 | 靖州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第三点精简审批环节(十二)调整审批时序;(十三)推行告知承诺制。《湖南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湘政办发〔2018〕)第四点、政策措施(二)保障规划落地;(三)推动资源开放共享2、落实光纤到户标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湘建设〔2019〕25号)第四点加强光纤到户建设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1、严格执行新建住宅光纤到户建设标准。 |
58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其他行政权力 | 综合法规和行政审批股 |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暂无)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年检,按照属地化原则,由省商务厅委托各市、省直管县商务局负责。”《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18.加强日常管理。指导各地市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开展年度审查,审查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统计及报送工作,每年2月底之前按照附表2格式报送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企业基本情况。开展石油成品油流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涉及其它部门职责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
59 | 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其他行政权力 | 商贸流通发展股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60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登记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其他行政权力 | 综合法规和行政审批股 | 《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第5号)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