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第2号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8-03-07 00:00 信息来源:县国土资源局
靖州县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
2018 年第2号
2017年12月2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以(2017)政国土字第1922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同意征收靖州县渠阳镇灯塔村(原艮山口管委会灯塔村)集体土地0.9310公顷(13.9650亩),用于靖州县供销社烟花爆竹仓储仓库建设用地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6]9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一)项目名称
靖州县供销社烟花爆竹仓储仓库建设用地项目
(二)用途
工矿仓储用地
(三)征地土地位置
靖州县渠阳镇灯塔村(原艮山口管委会灯塔村)。(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被征土地的村(组)、地类、面积,补偿费用的标准、支付对象及支付方式
被征地村(组) | 地类 | 面积 (亩) | 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 (元/亩) | 合计补偿 (元) |
渠阳镇灯塔村 | 果园 | 13.965 | 29600 | 413364 |
合 计 | 13.965 | / | 413364 |
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按《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6]9号)文件执行。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青苗生产状况具体补偿实际损失。成片果树苗期及定植期每亩3000元、始产期每亩8000—10000元、盛产期每亩10000—12000元;零星果树补偿标费标准:苗期(3年内)20—60元/株、始产期(3—6年)60—100元/株、盛产期6年以上)80—180元/株。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或现金支付。
四、被征地村(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及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安置奖励按《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6]9号)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听证有关规定向靖州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3、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