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2号征地公告
发布时间:2018-01-02 00:00 信息来源:县国土资源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征 地 公 告
2018年第2号
2017年12月2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以(2017)政国土字第1922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同意征收靖州县渠阳镇灯塔村(原艮山口管委会灯塔村)集体土地0.9310公顷,用于靖州县供销社烟花爆竹仓储仓库建设用地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征收该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该项目征收土地位于靖州县渠阳镇灯塔村(原艮山口管委会灯塔村)。(详见征收土地现状图)。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本次需征收靖州县渠阳镇灯塔村(原艮山口管委会灯塔村)集体土地0.9310公顷,其中园地0.9310公顷(详见征收土地现状图)。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按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及《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6〕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2017年1月2日至2018年2月2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二)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地范围内突击改变的地类一律按原地类补偿,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征地范围内的非法建(构)筑物,按有关规定由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45-8210658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