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林业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4-29 11:14 信息来源:靖州县林业局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检查 |
林业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林工站 |
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林木种苗生产情况、出售办证情况等 |
现场 检查 |
按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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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涉电缆、光缆盘的单位和企业 |
林业部门 |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国家林业令第26号修改)第二条第二款 3.《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 |
森保站 |
加工和使用松木及松木电缆、光缆盘和松木包装材料的单位和企业 |
涉松生产情况、原材料来源情况、销售时办证情况 |
现场 检查 |
按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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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
林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林政资源站 |
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
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规定使用林地 |
现场检查 |
按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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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林木采伐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
林业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林政资源站 |
取得林木采伐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
是否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开展采伐(地点、采伐强度、采伐蓄积等) |
现场检查 |
按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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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种苗质量监督检查(圃地苗木) |
林业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林工站 |
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苗圃地的苗木质量是否达到合格要求 |
现场检查 |
按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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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
林业部门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条 |
森防股 |
林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 |
生产的林产品是否达到质量要求 |
现场检查 |
按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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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项目使用草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
林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林政资源站 |
取得建设项目使用草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
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规定使用草原 |
现场检查 |
按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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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开展项目建设涉及征占用湿地公园土地、开发利用湿地资源的行政检查 |
林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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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资源站 |
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湿地土地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
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规定使用湿地土地 |
现场检查 |
按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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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猎捕、繁育、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寄递、进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林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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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保站 |
与野生动物的猎捕、繁育、出售、购买、利用等活动有关的企业等 |
1.有关许可证、批准文件、备案文件的监督检查 2.经过审批的猎捕方案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3.对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的目的、用途的监督检查 4.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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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采集、经营利用、进出口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林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其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 |
森保站 |
与采集、经营利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有关的企业等 |
1.有关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监督检查 2.经审批的采集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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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
林业部门 |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林草局负责全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批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修筑设施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检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对修筑设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开展生态监测,检查生态保护或者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属林业主管部门”。 |
森保站 |
在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的企业 |
1.有关许可、批准文件的监督检查; 2.未批先建行为; 3.施工及运营期生物多样性减缓措施落实情况; 4.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等进行建设。 |
现场检查 |
按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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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省市县林业部门执法机构对同一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清单依法予以公布,未列入清单并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变相或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向执法监督部门和机构举报。县林业局(联系电话:0745-8224065),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745-82246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