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靖府行复〔2025〕28号)

发布时间:2025-06-30 15:26 信息来源:靖州县司法局

蒋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31日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因生活所需于2025年3月12日,在靖州县某超市购买了一包“医用外科口罩”,经查看后发现口罩已经超过有效期。2025年3月1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2025年3月17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2025年3月31日,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将决定告知了申请人。

本府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对投诉进行的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依据行政职权,居间协调处理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行为,具有非强制性。因此,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府决定:

不予受理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