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靖府行复〔2025〕14号)

发布时间:2025-05-07 16:43 信息来源:靖州县司法局

申请人:巫某。

被申请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府于2025年4月18日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举报案件超时,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后发现该产品存在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8日签收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举报某购物中心销售棉花糖),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回复申请人,从2024年6月18日到2024年12月12日已经超过90天。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已经超时了,被申请人存在渎职,懒政行为。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的结果,存在渎职行为,应予纠正,请依法支持。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履职回复。被申请人已在2024年12月12日对申请人的16起投诉举报进行了统一回复。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已经得以确认,只是对被申请人超时回复提出请求确认违法的复议请求。同时在申请前面提起的7起行政复议的裁决中已经得以确认。

(二)申请人故意拆分投诉举报、故意拆分复议申请的行为,为实现自身非法目的,故意严重浪费行政资源的行为,建议驳回复议申请。申请人对自己三次购买的16种商品,故意按照商品种次进行拆分,分别提起了16封投诉举报材料。在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针对其16封投诉举报材料进行了统一回复后,申请人又以被申请人回复超时为由,故意将被申请人针对其16起投诉举报的统一回复进行人为拆解,分别于2024年12月对其中的4封投诉举报材料回复申请了行政复议、2025年1月又对其中的3封投诉举报材料回复申请了行政复议,目前复议机关均已裁决被申请人程序违法。2025年3月,申请人再次对其中的4封投诉举报材料回复超时申请了行政复议。申请人针对不同涉诉商家索要高额赔偿,未果后才逐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纯属为自身非法目的,故意人为拆分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其严重浪费了行政资源,理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复议机关已经进行了两次行政裁决,申请人再以同一事由申请行政复议,属于重复处理情形。反映出申请人的严重不诚信行为,甚至涉嫌违法犯罪,应当驳回其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4年4月28日,申请人在某购物中心花费3.8元购买了棉花糖。申请人认为该产品涉嫌冒用其他公司商品条码,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系假冒伪劣产品。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购物中心,要求退一赔十(不满一千按照一千算)的索赔、书面召回该产品、没收违法产品、提供举报奖金。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8日收到该信件。

202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对某购物中心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同日,针对某购物中心销售的商品标签、标识、产品名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了《靖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靖市监责改〔2024〕0620号),责令某购物中心立即下架被投诉举报商品、不再销售。2024年7月20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投诉举报处置情况的回复》,内容为:一是投诉处置情况,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16起投诉,并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手机和单位座机告知了申请人;二是举报处置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改正,决定不予立案;三是关于召回与赔偿,企业负责人表示拒绝调解,仅愿意予以退货退款或换货,并承担相关运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终止调解。四是关于奖励,因情况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对其进行奖励。2024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将该回复邮寄给申请人。

另查明,2024年12月6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举报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要求确认违法为由,向本府提交了4份行政复议申请。2025年1月15日,申请人又以相同理由向本府提出了3份行政复议申请。本次,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举报案件超时为由,向本府提交了4份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交的11份行政复议申请所涉及的投诉举报产品均为2024年4月28日购买,被申请人也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了《投诉举报处置情况的回复》,且该回复在申请人提出的前两次复议申请中已被本府确认违法。

上述事实,有被投诉举报产品照片及购买记录、《投诉举报处置情况的回复》等证据证明,本府已审查属实。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在本案中,被申请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职权,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在本案中,申请人曾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及《投诉举报处置情况的回复》提出过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就申请人提出的复议事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又就同一行政行为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巫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