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靖府行复〔2025〕12号)
发布时间:2025-04-24 09:14 信息来源:靖州县司法局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府于2025年4月8日至4月11日多次拨打申请人电话,均未接通,符合《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司规〔2024〕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情形。本府于2025年4月9日听取了被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10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管辖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事项,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6日签收,截止至2025年2月10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话、短信等受理告知和回复,不符合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与事实不符,应当驳回其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6日收到申请人《(履职申请)举报信》,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4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收件地址,采取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01023A号)文书进行了告知,申请人于2025年1月28日签收,有挂号信物流信息为证。因此,被申请人已在法定的七个工作日对申请人的投诉行为进行了履职答复,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应当驳回。
本府查明:
申请人于2025年1月10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举报信》,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管辖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事项。
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6日收到该邮件,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01023A号),并于2025年1月24日通过挂号信邮寄给申请人,物流信息显示申请人于1月28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履职申请)举报信》《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01023A号)等证据证实。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在本案中,被申请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职权,主体适格。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举报信》,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01023A号),并于2025年1月24日通过挂号信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