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靖府行复〔2025〕8号)
发布时间:2025-04-24 09:20 信息来源:靖州县司法局
申请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甘棠镇A组。
被申请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甘棠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甘棠镇B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8日作出的《甘棠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靖甘政裁字〔2024〕1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因案件情况复杂,于2025年3月18日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本府于2025年4月1日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8日作出的《甘棠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靖甘政裁字〔2024〕1号)。2、依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将B组自认为的明某旺老业山全部确权为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称:一是在被申请人作出的裁定书中都认可明某旺、明某禧、明某菊等外迁户原为A组村民,大家都认可他们是1970年修建水库时外迁的,据调查当时外迁户去向既可以根据当时甘棠人民公社党委的安排,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但当时党委书记并没有作出外迁户外带老业山的行政文书或决议。A组(包括明某旺等外迁户)所有人的老业山都统一划归集体所有。从1960年四固定政策到1982年林业三定之间,没有分山到户,任何个人都没有山,何谈外迁户70年带山,显然不合理也不合法。二是被申请人存在故意制造纠纷等乱作为行为。根据B组现场指界,与其提供的证据明显不符,被申请人应当对其现场指界与林权证四至是否相符作出说明。三是对外迁户是否赠与应由申请人决定,外迁户明某禧、明某菊两户应他们的要求,A组给予了一定的林地使用权,其所有权依然归我A组所有。至于要不要赠与山林使用权给姚某(明某旺的女婿),要由A组集体讨论。
被申请人称:一是2024年5月23日,工作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到山场进行现场勘察并勾图,对山场四至进行了指界。参与人员均称对山场范围无异议。二是经调查,外迁人员都存在带着老业山的事实并都办了林权证,因山场确实在A组境内,故林权证显示的林地所有权仍在A组,但林地山场的实际使用经营权以及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应以分包个人为准。此次裁决是按照事实依据作出的,符合长期以来的经营管理事实,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并不存在偏袒或者以权代法行为。三是申请人及第三人均未提供任何四固定时期相关材料。
综上,我镇对申请人提出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理,并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决定,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府查明: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A组修建水库,导致部分村民搬出。
申请人主张争议山场为A组所有,提供了《湖南省靖县人民政府山林权所有证存根》(靖山林字第11005号),认为该证第二栏登记的山场包含了争议山场。
第三人主张争议山场为B组所有,提供了《湖南省靖县人民政府山林权所有证存根》(靖山林字第09022号),该证第一栏、第二栏、第三栏登记小地名为争议山场。
2024年4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案件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1日、2024年5月16日,分别调查询问了姚某、明某连。2024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召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会议的通知》,但因第三人明确拒绝调解,导致调解会议未能召开。
被申请人认为:搬出的村民对原地的责任山一直进行经营管理,现争议山场为当时搬出的明某旺的老业山场,明某旺搬迁至B组,当时B组将搬迁户的山划归组集体所有。申请人A组在现搬迁地(B组)办理了上述山场的林权登记的情况下,仍然对争议山场进行林权登记属于错登行为。2024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甘棠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靖甘政裁字〔2024〕1号),裁定:山场坐落在A组,其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林木林地使用权为B组所有。争议山场示范图于2024年12月25日送达申请人与第三人。
上述事实,有《湖南省靖县人民政府山林权所有证存根》、《甘棠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人民调解调查记录等证据证明,本府已审查属实。
本府认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林业条例》第八条规定,自治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所辖村组集体之间、个人之间及个人与村组集体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被申请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甘棠镇人民政府受理该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主体适格。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必须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有利于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违法行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能明确争议双方请求确认权属的林木林地,所划定的双方争议范围图与其调查确认的争议山场不符,并且被申请人未查明争议山场的经营管理情况。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甘棠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8日作出的《甘棠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靖甘政裁字〔2024〕1号)。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