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靖府行复〔2025〕5号)

发布时间:2025-03-07 09:39 信息来源:靖州县司法局

申请人:巫某。

被申请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案件是否立案,属于程序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府于2025年2月13日、2025年2月17日分别听取了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案件是否立案,属于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某超市购买无漆竹筷后发现该产品存在问题,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举报该超市,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8日收到了申请人的举报信,但是申请人至今为止,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举报回复,是否立案。

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要在决定是否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是否立案的告知期限,除有扣除期限的情形外,满打满算15+15+5=35个工作日。然而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是否立案,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举报案件的结果、也未告知申请人需要延期处理,存在渎职行为,应予纠正,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申请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已过,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理由如下:1.申请人于2024年4月28日,在我县辖区内多家商户内分别购买了16种次商品,并于2024年6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日期)对其购买的16种次商品以一封挂号信附16份投诉举报材料的形式进行投诉举报。2024年11月24日,申请人针对其购买的4种次商品提起了行政复议,其中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列明了: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法定期限和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告知期限的规定,也知晓了告知举报情况是否立案的法定期限为35个工作日。据此推定:一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接到其举报后,应当告知其是否立案的决定及告知期限是清楚明白的,对被申请人不进行告知的不履职事实的起算时间是清楚的。二是按照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决定的最长告知期限35个工作日计算,被申请人在2024年6月19日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应该在2024年8月7日前回复。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针对其投诉举报是否立案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从2024年8月8日(此时间已经知道)起计算60天,也即申请人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最迟期限为2024年10月9日。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4日向你府申请行政复议实属已经超过申请期限。你府下达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靖府行复〔2024〕33、34、35、36号)文书,被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同时,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将《投诉举报处置情况的回复》(注:该回复是针对申请人的16件投诉举报函的总回复,详见附后材料)邮寄给了申请人,签收日期为2024年12月16日。

2.2025年1月15日,申请人再次以原来的16份投诉举报材料中的3份材料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觉得申请期限已于2024年10月9日截止。

3.同时,申请人完全可以针对16份投诉举报函,于2024年11月24日一起提起行政复议,然而申请人却是针对不同涉诉商家索要高额赔偿,未果后才逐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是为实现自身非法目的,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和严重不诚信的行为,甚至涉嫌违法犯罪。

本府查明:

2024年4月28日,申请人因生活需要在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某超市,花费6元购买了无漆竹筷。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以下问题:1.产品标签标示的生产商为某有限公司,经过查询国家官网得知,该公司已经于2021年2月5日已更名,而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0日,公司改名两年多了,还用原来的名字来包装销售,很明显不符合要求的产品。2.产品标签标注的厂址为某楠竹产业园,但是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地址为某村,明显产品标签标注的厂址跟生产厂家实际注册的地址不一样,改地址属于虚构虚假的地址。

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该超市,要求退一赔三、根据相关法律召回产品、没收违法产品、提供举报奖金。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8日收到该信件。2024年7月20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投诉举报处置情况的回复》,内容为:一是投诉处置情况,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16起投诉,并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手机和单位座机告知了申请人;二是举报处置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改正,决定不予立案;三是关于召回与赔偿,企业负责人表示拒绝调解,仅愿意予以退货退款或换货,并承担相关运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终止调解。四是关于奖励,因申请人情况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对其进行奖励。2024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将该回复邮寄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被投诉举报产品照片及购买记录、《投诉举报处置情况的回复》等证据证实。

本府认为: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在本案中,被申请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职权,主体适格。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2024年7月20日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12月13日才将《投诉举报处置情况的回复》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经调查后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将该决定告知申请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本案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而申请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2月13日将《投诉举报处置情况的回复》邮寄给申请人,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责令其履行已无必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自被申请人收到举报信起最长期限三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将是否立案、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告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及被申请人针对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告知期限最长为三十五个工作日,该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有权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且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自其知道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申请人于2025年1月11日通过挂号信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仍在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本府依法受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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