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靖府行复〔2024〕18号)

发布时间:2024-12-10 16:51 信息来源:靖州县司法局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8月8日作出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靖渠阳镇行罚决字〔2024〕02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2024年11月8日,因案件情况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本府于2024年11月15日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8月8日作出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靖渠阳镇行罚决字〔2024〕02号)。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新建的房屋入户平台属于面积超标,不属于违法占地。1、申请人新建的住房获得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批准手续齐全。2022年9月13日,申请人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431229100JD2022019号),建设规模楼层3层,用地面积155平方米,基地面积140平方米,建设面积320平方米。2、申请人新建的房子其性质属于旧房改造或者危房改造。申请人全家是一大家人分家后的三户户主,共计10人。胡某现在建的楼房是拆了胡某的旧房后面靠近路旁的房子,县测绘公司确权的宅基地面积95.5平方米;胡某的旧房子靠下面的国道,县测绘公司确权宅基地面积105平方米。胡某新建的房子全部都是老房子的宅基地。入户平台是修建在胡某原旧房的宅基地上面。3、申请人新建的房子不是占用林地,不是占用荒地,更不是占用耕地,而是自己的老房宅基地,旧房宅基地使用年限是70年。4、申请人建设房子的土地是建在自己的具有法律继承遗产权的老房子宅基地上,是属于旧房改造,手续正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规划许可证也都齐全,完全按照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定,新建房子是在原旧房宅基地上进行旧房改造。5、2023年7月11日,申请人主动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人民政府审批部门报告,这个入户平台是十口人必经入户的主道,平台占用的宅基地是胡某的旧房子宅基地,平台超标面积95.26平方米,申请人自愿补交超标费用。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靖渠阳镇行罚决字〔2024〕02号)适用法律错误。2021年,全县进行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申请人登记的用地面积是190平方米,不包含屋内空坪和车库,若包括屋内空坪和车库用地,面积达260平方米。申请人旧房改造完毕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入户平台等设施超标95.26平方米,应属超标建房,不属于违法占地。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8月8日作出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靖渠阳镇行罚决字〔2024〕02号)。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1、被申请人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依法作出该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胡某建房用地面积155平方米,占地面积140平方米,建筑面积320平方米。经第三方测绘公司实地测绘,对比建房审批测绘数据,结论为:胡某新建房屋主体结构占地在规划审批红线内。其修建入户平台等设施部分超出规划红线,超出部分占地面积为95.26平方米。以上数据来源为第三方测绘公司出具。3、胡某新建房屋递交申请是原址新建,并不是旧房改造或者危房改造。经查阅资料,当时只有胡某一户(4人)提出建房申请。批准其建房用地面积155平方米,占地面积14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20平方米。批准后,申请人并未提出异议。(二)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与事实和法律不符。

本府查明:

2022年2月26日,申请人胡某填写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022年9月13日,申请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431229100JD2022019号),批准其建房用地面积为155平方米,占地面积140平方米,建筑面积320平方米。

2023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停建通知》,责令申请人胡某立即停止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的行为。2023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靖渠镇执责停(改)通字〔2023〕1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年7月11日,申请人针对该行政行为向本府申请了行政复议;2023年10月8日,本府对该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2024年1月22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胡某修建房屋入户平台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了立案。2024年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接受调查通知书》(靖渠阳镇接调字〔2024〕01号),要求申请人接受调查,但是申请人拒绝签字。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询问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村干部。2024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先后询问了申请人的邻居、房屋审批人员。2024年1月25日,湖南有色测绘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出具了《关于胡某村民建房测绘情况说明》,结论为:架空水泥层审批红线外占地面积为95.26平方米。2024年1月26日,被申请人询问了申请人胡某。2024年1月30日,被申请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2024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延长行政处罚决定期限30日。2024年4月17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股出具一份《靖州县渠阳镇胡某村民建房超出部分空间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该项目符合规划,项目用地总面积为95.26平方米,不与永久基本农田覆压,不与生态保护红线覆压,项目未压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非建设用地。2024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靖渠阳镇行罚告字〔2024〕01号)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渠阳镇行罚听告字〔2024〕01号),对应的两份送达回证中均备注“当事人拒绝送达”且送达人也未签名。同日,被申请人召开胡某违法占用土地修建入户平台案件审理会议。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靖渠阳镇行罚决字〔2024〕01号);决定:1、没收非法占用95.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将所占用土地归还村集体经济组织,2、处未批先用部分占地面积95.26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0元的处罚,共计处罚19052元。该处罚决定通过渠阳镇人民政府门户网公告送达并邮寄给了申请人的妻子。2024年5月23日,申请人针对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7月19日,本府作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靖府行复〔2024〕9号);以“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保障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靖渠阳镇行罚决字〔2024〕0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4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人民政府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渠阳镇行罚告字〔2024〕01号)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渠阳镇行罚听告字〔2024〕01号)。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8日留置送达申请人。2024年7月29日,被申请人召开了集体讨论会议。2024年8月8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胡某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未经批准擅自在靖州县渠阳镇修建入户平台等设施的行为,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作出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靖渠阳镇行罚决字〔2024〕01号),决定:1、没收非法占用95.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将所占用土地归还村集体经济组织,2、处非法占用部分占地面积95.26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0元的处罚,共计处罚19052元。当日,被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留置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9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补正通知书》,将2024年8月8日作出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编号补正为靖渠阳镇行罚决字〔2024〕02号。

上述事实,有《立案呈批表》《关于胡某村民建房测绘情况说明》《靖州县渠阳镇胡某村民建房超出部分空间检测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本否已审查属实。

本府认为:

一、《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在本案中,针对申请人胡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入户平台的行为,被申请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人民政府有权对此行为进行处罚,主体适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三)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规定,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在本案中,申请人胡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渠阳镇非法占地修建入户平台,违法占地面积95.26平方米。因该平台符合规划,未压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非建设用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要求申请人将所占用土地归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罚款标准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经过立案、调查、现场勘测、听证告知、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送达等程序,办案程序基本合法。

四、2024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人民政府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渠阳镇行罚告字〔2024〕01号)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渠阳镇行罚听告字〔2024〕01号)。这两份文书的编号及落款时间虽有错误,但未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本府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8月8日作出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靖渠阳镇行罚决字〔2024〕0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