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靖府行复〔2024〕25号)
发布时间:2024-12-11 09:46 信息来源:靖州县司法局
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三锹乡人民政府。
第三人:吴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9月18日作出的《三锹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三政处字〔2024〕1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府于2024年12月3日、2024年12月6日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9月18日作出的《三锹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三政处字〔2024〕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三锹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理决定书》),主要事实认定错误。《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争议地194亩权属是吴某的。该认定错误的理由如下:1、认定逻辑错误。2、方向认定错误。3、分山记录的理解错误。
(二)根据申请人拥有的靖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田、土、山、水面承包使用证》,发证时间1984年10月15日,该证件详细地记载了申请人家庭的承包责任田、土、山林、水面,并且注明“在承包年限内,本户子女有经营使用的继承权”“本证用钢笔或者毛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准涂改”,申请人拥有的该证完全符合要求,并且没有涂改,字迹清楚,盖章清晰,应当作为证据使用。在没有颁发新证的情况下,虽然年代久远,但是也能证实当时的实际情况。
(三)《行政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应当尊重历史,“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确认的林木、林地应予维护,不得擅自更正,确有错误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根据《森林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现场勘查,调查收集了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据材料,确认双方争议山场范围。不存在方向认定错误的问题。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现场勘查、走访调查以及分山记录显示,双方争议山场权属应当归吴某户所有。
(二)根据申请人潘某提供的1号证据(上世纪八十年代组上分山记录),以及对龙某(原分山时组长)和吴某林走访笔录了解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村民开会研究分山事宜时,达成了“冲以正冲分,岭由正岭破,不会从岔冲破”的基本原则,将山林分成若干小片,按人口以户为单位采取抓阄的方式确定了每户应得的山林。每户有且只有一个阄,不存在一户可以同时占两个及两个以上阄的情况。吴某户的山林在第三阄,潘某户的山林在第四阄。
根据申请人潘某提供的2号证据《田、土、山、水面承包使用证》是当时由三锹乡人民政府盖章后村民自行填写,由于当时发放不规范,林业部门早已停止该证的发放,且在档案局查不到此证据材料,因此被申请人不承认其真实性,不采信该证据。潘某提供的2号证据盖的是三锹乡人民政府的章,不是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发的,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府查明:
上世纪八十年代,组上开会确定以抓阄的形式分山到户。
申请人潘某持有被申请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三锹乡人民政府于1984年10月15日颁发的《靖县人民政府田、土、山、水面承包使用证》。
2024年4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请求解决山林纠纷的申请。202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对该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进行了立案受理。2024年7月30日,被申请人组织争议双方当事人现场勘查并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同日,被申请人询问了潘某、吴某林(第三人的哥哥)、龙某、马某。2024年7月31日,被申请人询问了胡某。2024年8月31日,被申请人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24年9月2日,被申请人召开了案件集体讨论会议。202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三锹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三政处字〔2024〕1号),裁定:涉及面积194亩,权属应当归吴某户所有,后续公益林补助资金应当以此为依据据实发放。
上述事实,有分山记录、《三锹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证据证明,本府已审查属实。
本府认为:
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林业条例》第八条规定,自治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所辖村组集体之间、个人之间及个人与村组集体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故被申请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三锹乡人民政府有权处理该林权争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林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个人享有的系林地的使用权。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潘某持有的《靖县人民政府田、土、山、水面承包使用证》进行调查,也未查清争议山场的经营管理情况,就裁定争议山场的权属为第三人吴某所有,系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9月18日作出的《三锹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三政处字〔2024〕1号)。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