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靖府行复〔2024〕22号)

发布时间:2024-12-11 09:45 信息来源:靖州县司法局

申请人:广东裕丰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

第三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教育局。

第三人:湖南益源上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靖财购〔2024〕1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10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于2024年11月28日、12月2日听取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投诉处理决定书》(靖财购〔2024〕1号)的处理决定,请求按照政府采购法改正非法评审的行为后,以原正式发布的中标结果作为本项目的最终采购结果;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条例依法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2024-2026年靖州县学校食堂肉蛋奶、果蔬、干调及原辅料采购及配送项目于2024年7月15日发布了中标公告,公告显示申请人为中标单位。2024年8月5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非法重新评审,以申请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不符为由取消申请人中标资格。此次项目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均无此废标条款,且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申请人不服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书》。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及中标的其他三家单位均为中小企业,采购代理机构违法组织重新评审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属实。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靖财购〔2024〕1号),要求采购人重新进行采购。

此项目影响采购结果的违法节点在于2024年8月5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非法重新评审,该评审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要求进行改正,改正后如依然影响结果,才应判定为重新招标。而经过被申请人的调查,此项目未非法重新评审前的四家单位均符合本次采购的要求,因此改正后的结果并未出现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形,不应重新招标。应改正本次违法操作造成的影响,以原公布的结果为准。

申请人的投诉成立后,被申请人仅要求采购人重新采购,请求被申请人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条例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受理并处理该采购投诉案,是其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94号)的规定,程序合法。对2024-2026年靖州县学校食堂肉蛋奶、果蔬、干调及原辅料采购及配送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靖财采计〔2024〕1022号)于2024年7月5日进行的第一次采购评标中,原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发布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变更公告时未依法顺延15天等事项,认定影响中标结果,2024年7月12日进行的第二次重新评标认定为违法组织重新评审,2024年8月5日进行的第三次重新评标认定为违法组织重新评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2024年7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7月5日进行采购评标,一是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二是原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2024年7月12日、2024年8月5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审,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靖财购〔2024〕1号)文件适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靖财购〔2024〕1号)后,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拟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目前,正在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

本府查明:

2024-2026年靖州县学校食堂肉蛋奶、果蔬、干调及原辅料采购及配送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靖财采计〔2024〕1022号),第三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教育局为采购人,第三人湖南益源上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6月14日首次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和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招标投标公告。因原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的组成”中《13-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不适用该项目,2024年7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将其修改为《中小企业声明函》。2024年7月5日,该项目评标工作结束。第三人以报价评审计分有误为由,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于7月12日进行重新评审,并于7月15日发布中标公告,其中“三、供应商投标情况”显示申请人为推荐排名第二名。2024年7月24日发布更正公告,补充该项目开标一览表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该项目相关投标人于2024年7月29日提出质疑,第三人经审查发现申请人未按照7月1日发布的更正公告所规定的格式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8月5日第三人认为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并于当日进行重新评审,8月7日公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申请人8月10日作出《关于2024-2026年靖州县学校食堂肉蛋奶、果蔬、干调及原辅材料采购及配送项目质疑函》,第三人8月12日收悉该《质疑函》,并于8月13日对质疑事项作出《质疑答复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书》和有关证明资料,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教育局与湖南益源上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投诉人。被申请人于8月20日作出《投诉修正通知书》。

申请人经修改补正后,于2024年8月21日再次提交《投诉书》,投诉事项1:2024年8月5日,该项目重新评审时,即使我公司不按中小企业进行10%的价格扣除,我公司的总分(94.25分)仍比2024年8月7日成交更正公告中第三名和第四名高,因此,以我公司未按照2024年7月1日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及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更正公告(三)所规定的格式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为由,取消了我公司的中标资格违法,应认定我公司在本项目中中标;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7月15日发布结果公告时未公布我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程序违法;投诉事项3:采购代理机构湖南益源上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内容未书面通知潜在供应商,属于程序违法。质疑回复中所称的质疑函时已超过质疑有效期,不予受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事项4:采购代理机构湖南益源上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了重要内容并未延期开标时间,属于采购过程,程序违法。

2024年8月28日被 申请人作出《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送达第三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教育局及湖南益源上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于9月23日对第三人进行调查取证,9月29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靖财购〔2024〕1号),1、关于投诉事项1:(1)根据采购人于8月2日向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的《进行重新评审的申请报告》和8月7日的结果更正公告可知,广东裕丰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应当享受政策进行价格扣除的问题,采购人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评。给予广东裕丰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价格扣除是否正确,属于原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问题,不属于“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这四种情形,采购人8月5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评,违反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除此次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外,被申请人还发现,因7月5日评标后的评标结论中投标报价计算方式错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7月12日也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对被投诉项目进行重新评审。投标报价计算方式错误,属于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也不属于《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的情形。被投诉项目7月12日和8月5日两次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的规定。(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广东裕丰投标报价为“优惠率8.8%”,若其享受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则其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即评审价)为82.08%【82.08%=(1-8.8%)*0.9】。投诉人提出的投标报价计算方式有误,投诉人提出的即便不享受10%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其也应当是第三名的观点不成立。(3)广东裕丰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与被投诉项目发布的第一版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一致,但与7月1日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提供的模板不一致。根据《87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的规定,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可以对供应商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及内容进行修改,投标人应该根据修改后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但是根据《87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进行已发布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规定,被投诉项目7月1日发布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内容影响供应商投标文件编制,但被投诉项目仍于7月5日投标截止并进行开评标,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2、关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项目在7月15日发布的中标公告中,广东裕丰为中标人之一,且其享受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中标公告未公示包括广东裕丰在内的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投诉成立。3、关于投诉事项3和4:广东裕丰提出被投诉项目7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未书面告知潜在供应商以及未依法延期15天。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以超出质疑有效期为由不予受理质疑事项3和质疑事项4。被投诉项目在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展全流程网上招标投标程序,在开标前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无法知晓获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及联系方式,因此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均规定“招标文件及修改、澄清文件均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和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s://www.hnsggzy.com/)上发布”,供应商应当及时关注湖南政府采购网和湖南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关于拟参与项目的信息。同时,被投诉项目7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7月5日进行开评标,7月15日,被投诉项目发布中标公告,其中,广东裕丰排名第2,为中标人之一。广东裕丰7月15日查看中标公告时,也已获知7月1日更正公告内容,但8月12日才对7月15日已知晓的事项提出质疑,确实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但是,投诉事项3对应的质疑事项3和投诉事项4对应的质疑事项4,均与投诉事项1对应的质疑事项1紧密相关,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与回应,仅简单的以超出质疑时效为由对质疑事项3和质疑事项4不予处理,确有不妥。因此,被申请人认为投诉事项3和投诉事项4成立。

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项目违法组织重新评审、原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发布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变更公告时未依法顺延15天等事项,均影响中标结果。被投诉项目目前尚未签订采购合同。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于该采购项目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拟对第三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目前,正在按相关程序办理当中。

上述事实,有《投诉修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投诉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投诉处理决定书》(靖财购〔2024〕1号)及送达回证、公开招标文件、2024-2026年靖州县学校食堂肉蛋奶、果蔬、干调及原辅材料采购及配送公开招标中标公告、更正公告网页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财政部门,有权受理该采购投诉案,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经调查核实,认为被投诉项目存在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原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发布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变更公告未依法顺延15日等情形,认定其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投诉事项2、3、4成立,影响采购结果,且被投诉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认定中标结果失败,被申请人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于8月20日作出《投诉修改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2024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事项予以受理。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于9月29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靖财购〔2024〕1号)并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靖财购〔2024〕1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