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靖府行复〔2024〕23号)
发布时间:2024-12-25 17:25 信息来源:靖州县司法局
申请人:龙某。
被申请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府于2024年12月9日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于2024年12月10日听取了被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4年10月4日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形式投诉举报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组织调解,要求并责令(督促)被投诉举报人退还消费费用,依法对问题给予补偿。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展开调查,并答复举报人,同时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至2024年10月17日未收到关于投诉是否受理的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内容为: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10月3日购买的月饼(制造商: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标注的能量和蛋白质数据虚假不实,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材料审查发现:一是投诉举报人寄来的投诉举报材料中,没有投诉举报人的身份证等证明其真实身份的相关材料;二是购买小票中只有一种“月饼”销售记录,而没有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裸饼”月饼;三是购买小票显示的付款方式为微信支付,投诉举报材料中没有投诉举报人微信支付的凭证材料。根据投诉举报人寄来的上述所有材料,既不能核实投诉人的真实身份,也不能证明《投诉举报书》中的龙某是实际被投诉举报商品“裸饼”的消费者,以致不能证明其是否为适格的投诉人身份。鉴于投诉举报材料的实际情况,被申请人通过信函形式于2024年10月11日回复,于2024年10月15日寄出,回复期限还在法定的7个工作日之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一是告知了投诉举报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及依据;二是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告知了投诉人进一步维权的解决途径,即在被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的法定期限内,通过补充提供所需材料的方式,对本次投诉进行材料补充的事实;三是对举报的案件线索,告知了已经立案查处的情况。被申请人没有违反法定期限内不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投诉的事实。
本府查明:
一、2024年10月3日,申请人在超市购买散装月饼1个,申请人认为该月饼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于2024年10月4日邮寄《投诉举报书》至被申请人处,诉求为:1、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电话调解的方式进行消费争议调解;2、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对已售出产品进行公告召回并无害化销毁;3、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向投诉举报人退回货款并进行赔偿;4、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和处理依据。
二、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2024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靖市监限字〔2024〕1011D号),内容主要为:1、投诉举报人邮寄的所有材料均无法核实投诉人的真实身份,不符合受理条件;2、需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本人近照)并签字按手模,如逾期将作出不予受理该投诉的决定;3、对于举报的案件线索,已启动立案调查程序。2024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靖市监限字〔2024〕1011D)邮寄给申请人。
三、2024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龙某投诉举报处置情况的回复》,并于2024年11月15日邮寄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涉案产品图片、购买小票凭证、相关文书证明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本府已查证属实。
本府认为: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在本案中,被申请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职权,主体适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投诉举报书》,经被申请人审查,发现申请人邮寄的所有材料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10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并于10月15日将文书邮寄至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