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靖府行复〔2023〕31号)

发布时间:2024-01-26 11:26 信息来源:靖州县司法局

申请人:闫某。

被申请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红星西路5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于2023年10月12日在靖州县某超市消费9.66元购买到预包装食品“黑糖沙琪玛”。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3日,保质期为8个月,已经过期。因销售该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申请人与商家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投诉编号为:1431229002023101280721328)。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对申请人作出回复称:被申请人已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并已通过其留存的电话号码短信通知到渠阳监管所参加调解,被投诉人至今未参加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申请人又于2023年10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商家进行举报(举报编号为:1431229002023102427340894),并将相关视频证据上传至平台得到答复称:经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与本人电话沟通态度蛮横无理,不履行法定职责处理投诉举报,对申请人提供证据视若无睹,对商家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作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包庇纵容商家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2023年10月1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编号为: 1431229002023101280721328,投诉其在靖州县某超市购买过期食品“黑糖沙琪玛”一个,诉求为退货退款、查处、依法赔偿并给予举报奖励,并提供被投诉商品购买记录的照片3张。被申请人执法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10月13日到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申请人所投诉的“黑糖沙琪玛”,也未发现有其他过期食品。但经现场检查被投诉人电脑销售记录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销售“黑糖沙琪玛”情况属实,被申请人已要求被投诉人立即整改。

因被投诉人要求组织现场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于2023年10月19日上午8:05分通过短信形式向申请人告知受理情况及调解方式,因申请人拒绝现场调解要求线上调解,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于是被投诉人拒绝调解。10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终止调解,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予以反馈。

二、2023年10月2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编号为:1431229002023102427340894,举报其在靖州县某超市购买过期食品“黑糖沙琪玛”一个,诉求为退货退款、查处、依法赔偿并给予举报奖励,并提供二维码视频一个,被举报商品购买记录的照片3张。

因申请人10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相同问题,被申请人采信10月13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相关资料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被举报人销售过期食品“黑糖沙琪玛”(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3日,保质期8个月,超过保质期9 天)一包情况属实,因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且为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湘市监法〔2021〕153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减轻处罚:(一)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可以减轻处罚,多次违法的除外;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法律法规并未授权被申请人有责令商家赔偿消费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范围。需要赔偿的应当由提出赔偿者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履行的,提出赔偿者可以提起诉讼,是否赔偿应该由司法机关裁决。

因从2021年12月1日起,举报奖励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启动相关程序,并且申请人的情况不符合该文件第八条的规定,故不对申请人进行奖励。

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回复,回复件中明确告知了申请人提出诉求的处理情况并要申请人提供退款途径,10月28日将回复件邮寄至其全国12315平台的留存住址,10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予以反馈。

综上,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线索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核实,行政执法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和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府查明:

一、2023年10月12日,申请人闫某在靖州县某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黑糖沙琪玛”一个,其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3日,保质期为8个月。同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编号:1431229002023101280721328),诉求为:退货退款、查处、依法赔偿并给予举报奖励,并提供了被投诉商品照片及购买记录3张。10月13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人靖州县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在检查过程中,虽未发现申请人所投诉的商品及其他过期食品,但通过检查被投诉人的电脑销售记录,发现被投诉人曾于10月1日-10月13日销售过“黑糖沙琪玛”,认定被投诉商品是由靖州县某超市售出。因被投诉人未建立食品采购进货台账,被申请人于10月13日作出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靖市监责改〔2023〕1013号),责令被投诉人在2023年10月20日前改正。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要求进行现场调解的申请》。10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该投诉事项已受理及通知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10点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渠阳监管所参加调解,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将依法终止调解。当天,申请人回复:“去不了,请线上调解。”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因此被投诉人拒绝调解。10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予以反馈。

二、2023年10月24日,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编号:1431229002023102427340894),诉求为:退货退款、查处、依法赔偿并给予举报奖励,并提供了被投诉商品购买全过程视频一个、被投诉商品照片及购买记录3张。10月26日,申请人制作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立案。10月27日,被申请人出具了一份《关于闫某“举报单”的回复》,回复内容主要为:涉诉市场主体情况、涉诉产品情况、已要求被举报人进行整改、要求申请人提供退款途径、被申请人无权处理索赔请求以及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10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将回复件邮寄至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留存住址。10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予以反馈。

上述事实,有被投诉举报商品照片、购买记录、现场笔录、全国12315平台截图等证据证明,本府已审查属实。

本府认为: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在本案中,被申请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职权,主体适格。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本案中,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购买视频和被投诉举报人靖州县某超市的电脑销售记录可以证实,被投诉举报人确实销售过过期食品“黑糖沙琪玛”。该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店内已不存在该商品及其他过期食品,被投诉举报人也已自行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因此,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举报线索后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10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0月28日将该处理结果邮寄申请人,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7日作出的《关于闫某“举报单”的回复》中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