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28 00:00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县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市驻靖各单位:
关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会议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规定》(靖办发〔2014〕37号)文件中的差旅费标准,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作出调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怀化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2.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8年12月26日
调 整 标 准
一、伙食费补助
1.县境内下乡镇调整为每人每天50元。
2.省级城市每人每天100元,地级城市调整为每人每天100元,县级城市调整为每人每天70元。
3.在外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县、地级城市伙食补助费调整为50元,省级城市伙食补助费调整为70元。
4.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含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学校没有统一收取伙食费的,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调整为:省级城市50元、市级城市40元、县内20元。
二、交通费补助
不使用公车或公租车,省级城市每人每天80元,市级城市调整为每人每天60元,县级城市调整为每人每天50元,乡镇调整为每人每天40元。
三、住宿费标准
1.到省、市出差按照怀化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数人员可选择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规定限额标准两倍执行,超过部分自理。
2.到外县及县以下出差的按下表调整标准执行。
单位:元/人·天
城市 职务 | 外县及 县以下标准 | 本县 乡镇标准 |
正副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330 | 120 |
其它工作人员 | 300 | 100 |
四、乡镇工作人员因公务活动离开工作常驻地,县外出差,参照以上出差标准执行。在本县县城出差,住宿费按150元/人·天,伙食费补助按50元/人·天,交通费补助按40元/人·天(县城内有住房的不能报销住宿费)执行。
五、针对在执行差旅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为方便操作,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执行。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