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28 00:00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县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市驻靖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级巡视组巡视意见,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印发<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2017〕25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8〕62号)、《怀化市财政局 怀化市机关事务局关于明确市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怀财行〔2018〕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县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通知中接待用餐标准适用于省部级及以下人员,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靖接待工作,按中央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
三、县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在县常驻地范围是指县城绕城线以内范围及城北工业园区范围。
四、县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在县内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用餐标准严格按照50元/人﹒餐标准执行;在县外的,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当地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对方单位不负责安排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标准内据实结账支付,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各县直党政机关应加强对单位食堂、所属宾馆等内部接待场所的管理,确保其能够提供以上标准内的工作简餐。
五、县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由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的会议、培训,用餐标准按照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在常驻地范围内,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审批后,可在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县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安排就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各单位应就工作餐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审批程序,定期对工作餐安排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七、县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即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其余人员14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的标准安排工作餐。
八、乡镇及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县属国有企业的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靖州县党政机关加班工作餐审批表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