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靖州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3年9月)
发布时间:2023-10-10 09:36 信息来源:靖州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靖州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截至2023年9月) | ||||||||
现将调整后的《靖州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 ||||||||
序号 | 部门 | 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立项 级次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一 | 教育 | 1 |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 中央 |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468号,怀发改价费规〔2023〕4号,靖发改价格〔2023〕3号 | 一级园510元/生·月;二级园480元/生·月;三级园360元/生·月;四级园320元/生·月 | ||
2 |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教财〔2020〕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46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611号 | 1、学费:800元/期。 2、住宿费:300元/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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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教财〔2020〕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46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611号 | 1、学费:(1)文、农、林、师范类 1900元/生·年。(2)经、法、教、管及其他 2000元/生·年。(3)工科、卫生、体育、服装、旅游、美容等应用技术 2800元/生·年。(4)艺术与新闻传播类:表演、美术专业 5000元/生·年,师范生2800元/生·年;其他专业 3300元/生·年,师范生2300元/生·年。(5)医药、公安类 3000元/生·年。 2、住宿费:300元/生·年。 | ||||
二 | 公安 | 4 | 1、证照费 | 中央 | 湘财综〔2010〕1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
(1)外国人证件费 |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公办〔2022〕136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
①居留许可 |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 有效期不满1年400元/人,1-3年(含1年)800元/人,3-5年(含3年、5年)1000元/人,减少偕行人200元/人次,居留许可变更200元/次。 | ||||||
②永久居留申请 |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 1500元/人 | ||||||
③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 |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税〔2018〕10号 | 因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补发证300元/证,丢失、损坏换领证600元/证。 | ||||||
④出入境证 | 公通字〔1996〕89号 | 100元/证 | ||||||
⑤旅行证 | 公通字〔1996〕89号 | 50元/证 | ||||||
⑥外国人停留证 | 公境传〔2013〕640号 | 160元/证 | ||||||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财税函〔2018〕1号,公办〔2022〕136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
①因私护照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的公告(2021年第22号) | 领取护照及丢失、损坏换领护照120元/本 | ||||||
②出入境通行证 | 价费字〔1993〕164号,公办〔2022〕136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一次有效15元/证,多次有效80元/证。 | ||||||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60元/证。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 非公务活动往来签注: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二次30元/件,短期多次不超过1年80元/件,1-2年多次(不含1年,含2年)120元/件,2-3年多次(不含2年、3年)160元/件,长期多次3年以上(含3年)24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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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港澳居民在内地办理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费 | 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湘财税〔2020〕22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成人350元/人,儿童230元/人。 | ||||||
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0元/证。 电子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200元/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20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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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台湾同胞定居证 |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8元/证 | ||||||
⑦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60元/证,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15元/证。大陆居民前往台湾通行证签注:一次有效签注15元/项·次,多次签注80元/件。 | ||||||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
①居民户口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8元/证 | 首次免征,丢失、损坏补办收取费用。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微机打印、人像扫描费,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籍簿内芯每页2元。 | |||||
②户口迁移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5元/证 | 首次免征,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收取费用,含微机打印。 | |||||
③准迁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5元/证 | 首次免征,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收取费用。 | |||||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含临时身份证、遗失损毁补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0元/证,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毁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40元/证。 | 首次免征,到期补办收取费用。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和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有困难的居民,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在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证时免收。 | |||||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反光号牌:汽车100元/副,摩托车35元/副,挂车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40元/副。 临时号牌(纸质)5元/证,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10元/证。 |
临时号牌(纸质)有效期不超过30天。 | |||||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证,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10元/证,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证。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包括所附照片的拍摄和照片塑封费。 | |||||
三 | 自然 资源 |
5 | 1、土地复垦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财综〔2008〕68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 ||
6 | 2、土地闲置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2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建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土地成交价款的20%。 | ||||
7 | 3、不动产登记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办发〔2020〕2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中小组〔2019〕1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证。 | ||||
8 | 4、耕地开垦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政办发〔2019〕38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优等:水田78000元/亩,旱地52000元/亩 高等:水田74000元/亩,旱地46000元/亩 中等:水田66000元/亩,旱地38000元/亩 低等:水田59000元/亩,旱地37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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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住房城 乡建设 |
9 | 1、污水处理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湘财综〔2015〕19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怀发改价服〔2015〕5号,怀发改价服〔2016〕28号 | 居民1.0元/吨,非居民1.2元/吨。 | ||
五 | 城管 | 10 | 1、生活垃圾处理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发改价格〔2007〕1729号,财税〔2021〕8号,发改价格〔2021〕97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 | |||
11 | 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中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财办税〔2020〕1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 收取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不得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 ||||
①城市道路占用费 | 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 0.5元/m2·日。 | 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进行经营、涉及灵活就业的免征 | |||||
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 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的150%。 | 城市道路挖掘和损毁后,原则上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修复。对挖掘和损毁城市道路的单位及个人自行修复并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收费。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两年内对其开挖的,按道路修复成本的两倍收费。 | |||||
六 | 水利 | 12 | 1、水资源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11〕1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税〔2020〕15号,湘财综〔2018〕40号,湘发改价费〔2018〕68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64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 | 地表水:工业用水0.1元/立方米,生活取水0.1元/立方米,公共供水取水0.08元/立方米,水力发电取水0.003元/千瓦时,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0.003元/千瓦时,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0.6元/立方米,特种行业取水0.2元/立方米。 地下水:公共供水取水0.15元/立方米;用于制作纯净水取水1元/立方米;其他取水,供水管网覆盖区0.7元/立方米,未覆盖区0.2元/立方米。 |
1、在开征水资源税前,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暂按0.0015元/千瓦时标准执行;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暂按0.3元/立方米标准执行。2、因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水涌水而疏干排水的,按地下水水源中取水用途为其他取水的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征收标准的20%征收。3、漂流取用水,按其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 | |
13 | 2、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财税〔2023〕9号 | 1、一般性建设项目,1.0元/m2。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1.0元/m2; 开采期间0.7元/吨。3、取土、挖砂、采石及烧制砖、瓦、瓷和石灰,1元/m3。4、排放废弃土、石、渣,1元/m3。 | ||||
七 | 卫生 健康 |
14 | 1、预防接种服务费 | 中央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943号 | 20元/剂次 | ||
15 | 2、疫苗储存运输费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务院令第668号,财税〔2020〕1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943号 | 9.5元/剂次 | ||||
16 | 3、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 省级 |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 |||||
(1)核酸检测 | 国发明电〔2020〕14号,湘财税〔2020〕12号,湘医保发〔2022〕2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943号 | |||||||
(2)抗体检测 | 国发明电〔2020〕14号,湘财税〔2020〕12号,湘医保发〔2022〕2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943号 | |||||||
(3)抗原检测 | 国发明电〔2020〕14号,湘财税〔2020〕12号,湘医保发〔2022〕2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943号 | |||||||
八 | 人防 | 17 |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中央 |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9〕53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 | 计费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4%,512元/m2。 | ||
九 | 法院 | 18 | 1、诉讼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754号 | |||
(1)案件受理费 | 1、财产案件: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 每件 50元。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一定比例收取,其中超过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2.5%;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2%;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1.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1%;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9%;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7%;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6%;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0.5%。 2、非财产案件:(1)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分割或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含20万元)的,每件200元;涉及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涉及财产金额0.5%收取。(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每件300元;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赔偿金额1%收取;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赔偿金额0.5%收取。(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8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5、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每件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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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件申请费 |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 50元至500元。(2)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的,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 每件 50元。超过1万的部分按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比例收费,超过1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1.5%;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1%: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0.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0.1%。 2、申请保全措施的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 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保全财产数额 1%;超过10万元的部分 保全财产数额 0.5%。 3、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1/3。 4、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 100元。 5、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 400元 6、 破产案件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50% 7、 海事案件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 1000元至1万元;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 1000元至5000元;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 1000元至5000元;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 1000元;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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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
19 | 1、职称评审费 | 省级 | 湘办发〔2017〕3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284号 | 推荐单位及承办单位为企业或行业协会等非行政事业单位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执收。 | ||
(1)高级职称 | 400元/人 | 其中推荐部门30元,职称评审工作承办单位370元。 | ||||||
高级职称面试 | 200元/人 | |||||||
(2)中级职称 | 215元/人 | 其中推荐部门15元,职称评审工作承办单位200元。 | ||||||
(3)初级职称 | 110元/人 | 其中推荐部门10元,职称评审工作承办单位100元。 | ||||||
20 | 3、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 | 省级 | 湘发改价费规〔2023〕284号 | 20元/卡 | 对首次和有效期届满发放社会保障卡、新增扩充社会保障卡内容及确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社会保障卡的不得收费。 | |||
十一 | 各有关 部门 |
21 | 考试考务费 | 中央 | 《湖南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 收费标准见各执收部门系统文件 | ||
备注:1.本清单不含中央,省。市部门和单位在我县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3.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对人防工程及设施造成毁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 4.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破损以及占用公路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依法进行赔偿或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