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3-31 16:17 信息来源:靖州县发展和改革局
靖州县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2025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靖州县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晓旭 15869909819 谢甲勤 15074576678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行政检查 |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三条:…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2.《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三)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的监督检查。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4.《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人防专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防护部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四条: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在人防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开工报告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第十六条: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参与对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并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质量认可。第十七条: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定。人防主管部门认定质量合格的,出具质量合格认可文件。 |
国防动员股 |
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 |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2.建设质量监督检查 3.设计监理监督检查 4.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6.易地建设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以属地为主,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应急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应急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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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三条:…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执行下列规定:…人防工程用于商业开发成为地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由人防、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安全监督。 |
国防动员股 |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 |
1.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行政检查 机关 |
3 |
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行政 检查 |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二十一条:人防主管部门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施工图审查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被检查的审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或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国防动员股 |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 |
1.专业资质监督检查 2.工作质量监督检查 |
现场 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行政检查 机关 |
4 |
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企业的行政检查 |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三条:…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24号令)第二十一条:负责安装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场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进行现场检查、登记,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型号等内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应当存档备查。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及安装质量组织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要件。 |
国防动员股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安装企业 |
1.专业资质监督检查 2.安装质量监督检查 3.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现场 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照防护设备安装所在地属地管理原则确定行政检查 机关 |
5 |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安装和维护的行政检查 |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重新安装。拆除、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国防动员股 |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所在单位 |
1.安装质量监督检查 2.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行政检查 机关 |
6 |
对重要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行政检查 |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重点防护目标的防护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防护目标防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国防动员股 |
重要目标单位 |
人民防空建设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照重要目标等级确定行政检查 机关 |
7 |
对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二十一条: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贯彻国防要求,具备国防功能。第六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在承建的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中未按照国防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生产的。 |
国防动员股 |
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生产单位 |
贯彻国防要求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确定行政检查 机关 |
8 |
对国防动员保障任务工作情况的行政检查 |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二十三条: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和验收,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质量。第三十四条: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资进行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第三十九条: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国防动员任务,储备所需的设备、材料、配套产品、技术,建立所需的专业技术队伍,制定和完善预案与措施。第四十一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军事订货合同和转产、扩大生产的要求,组织军品科研、生产,保证军品质量,按时交付订货,协助军队完成维修保障任务。第五十一条: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工程建筑、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设施、民用核设施、新闻媒体、国防科研生产和市政设施保障等单位,应当依法担负国防勤务。第五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第六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二)因管理不善导致战略储备物资丢失、损坏或者不服从战略物资调用的;(三)未按照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要求进行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组建专业技术队伍的;(四)拒绝、拖延执行专业保障任务的;(五)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六)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七)阻挠公民履行征召、担负国防勤务义务的。 |
国防动员股 |
承担国防动员保障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
国防动员保障任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行政检查机关 |
9 |
对政策性粮油库存(含上一年度政策性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靖州县发展和改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4.《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
靖州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行业发展和军粮供应股 |
政策性粮油承储企业 |
1、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地方临储粮等政策性粮油,以及被检查库点存储的商品粮(油)库存、规模落实及相关政策制度落实情况。 2.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等内容。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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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粮油收购活动(含本年度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以及物资储备安全的行政检查 |
靖州县发展和改革局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发行《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执法〔2021〕85号),第四款严格落实粮食和储备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关于“地方政府对辖区内承储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粮等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企业,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的规定,加强对政策性粮食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 |
靖州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行业发展和军粮供应股 |
1.粮食经营者即辖区内从事粮油收购的各类主体。 2、地方储备物资承储单位(基地、仓库)。 |
1.粮食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 2、国家和地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加工转化相关政策制度落实情况。 3.储备物资实物数量、品种、规格、质量状况、储存管理和物资调运、应急响应等。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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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省市县发改部门执法机构对同一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清单依法予以公布,未列入清单并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变相或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向执法监督部门和机构举报。靖州县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联系电话:0745-8222706;电子邮箱:1178257693@qq.com),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745-82246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