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17 13:45 信息来源:靖州县司法局

一、出台的必要性

原《通告》于2022年4月29日开始实施,随着城市不断地扩容提质,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原《通告》的适用范围、禁限放区域和相关要求已与我县实际不相适应,应进行调整和修改。

城市管理是一个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城市管理中的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对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市民素质,将噪音、大气污染、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等负面效应控制在较低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禁限放烟花爆竹直接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和市民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做好这项工作不仅需要管理部门尽职尽责,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制定本通告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噪音、大气环保的管理。为了更加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减少这项工作许多不利之处,因此制定本通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过程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成立了局领导亲自牵头,相关股室分工合作的起草工作班子,同时借鉴怀化各县市区禁燃管理工作经验,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关于在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初稿,先后组织讨论多次并修改完善。2025年1月8日-2025年1月16日,《关于在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挂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其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说明

1、《通告》第一条明确了禁放区域和禁放场所。

2、《通告》第二条明确了限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在原通告基础上增加了10月1日国庆节一天。

3、《通告》第三条明确了禁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4、《通告》第四条明确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5、《通告》第五条明确了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通告》第六条明确了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当事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通告》第七条明确了违规燃放行为过程中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8、《通告》第八条明确了大型燃放烟花爆竹活动或焰火晚会的审批部门为公安机关,并按批准方案作业。

9、《通告》第九条明确了群众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途径。

10、《通告》第十条明确了本通告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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