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30 14:54 信息来源:靖州县司法局
一、出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维持征收政策稳定性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土地征收程序的进一步规范,对征收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原《暂行办法》(靖政发〔2022〕7号)文件,经过半年来的运行,适应我县征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需要。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暂行办法》的有效期限只有两年,会造成人民群众刚理解、接受现行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就面临新政策的出台,两年一调整不利于征收工作的开展,因此,迫切需要出台有效期更长的征收补偿安置文件。
二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在历年来的城市建设过程中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原因,造成了相关历史遗留问题,为有效推进征收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完善《暂行办法》(靖政发〔2022〕7号)文件的部分条款。
二、制定过程
(一)立项审查情况。2023年以来,在充分听取县直相关部门和各项目指挥部、乡村组干部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后,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靖政发〔2022〕7号)文件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初步形成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初稿)。
(二)调查研究的情况。从2022年3月开始,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在制订《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过程中,与县自然资源局、产业开发区、县城投公司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多轮多次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研究。
(三)广泛征求意见情况。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于2023年3月24日在靖州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办公电话和邮箱号码,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主动与各相关县直单位沟通联系、征询意见和建议截止公示时间止,共收到0条意见和建议。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完善了土地征收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方式。完善了被征收人使用国有出让土地新建房屋经批准进入房地产交易的,必须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按批准转让时土地评估价的30%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相关规定缴纳交易税费等。
(二)完善了名优特产品的征收补偿方式。征收名优特产品,可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且须有农业农村或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
(三)完善了特殊装修的征收补偿方式。征收房屋时遇特殊装修情况,可采取评估方式进行评估,确定补偿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