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21 11:12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靖州分局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精神的需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及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和时限要求,大胆探索,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是我县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需要。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不仅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而且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目前我县符合生态损害赔偿的案件,因无本地具体制度,大多通过政府买单的形式进行修复和治理。
三是明确部门职责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落实落细的需要。为使我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真正做到责任明确,权责统一,实施有效,有必要出台《实施方案》对各相关部门的生态损害赔偿工作职责进行明确,为分类办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创造条件。
二、制订的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
(二)《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
(三)《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21〕20号)。
三、制定过程
本次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由县市生态环境局靖州分局拟稿。市生态环境局靖州分局专门成立了《实施方案》起草工作小组,在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和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21〕20号)的通知基础上,研究借鉴兄弟县好的做法和经验,并与相关单位进行了会商,起草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定初稿后征求了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对《改革实施方案》初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对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普遍认为,制定《改革实施方案》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加强我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改革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本《改革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适用范围、赔偿范围和权利人及义务人、赔偿程序和保障措施五个部分。
(一)关于总体要求。该部分明确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系。
(二)关于适用范围。明确了四种适用情形和三种不适用的情形。
(三)关于赔偿范围及权利人、义务人。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与《怀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基本一致。赔偿权利人为怀化市人民政府,靖州县人民政府依据怀化市人民政府的指定,承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对赔偿义务人依法提起诉讼。
(四)关于赔偿程序。赔偿程序共分四步,开展调查提起生态损害赔偿—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开展赔偿磋商及司法确认—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监督管理。
(五)关于保障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载体,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制度宣传的工作力度;三是强化经费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四是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结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形成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本次制定的《改革实施方案》,其章节布局、条款内容主要是依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21〕20号),只对需地方根据实际制定措施的内容结合我县实际作了明确。
(二)关于赔偿范围及权利人、义务人。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与《怀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基本一致。赔偿权利人为怀化市人民政府,对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辖区内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县人民政府为承办主体,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应当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