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1-04-29 20:25 信息来源:靖州县法制办

一、出台该《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及原指导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到期失效,为了确保城乡居保工作顺利开展并不断完善,需要新的指导文件。

二、起草过程

(一)立项审查的情况:经局党组会讨论,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靖办发〔201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该《实施办法》。

(二)调查研究的情况:经对全县各乡镇进行实地调查、对试点以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研究、对政策法规进行深入钻研,制定该《实施办法》。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靖州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办公电话和邮箱号码,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主动与各相关县直单位沟通联系,征询意见和建议截止公示时间止,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起草部门负责人讨论的情况:

  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对制定《实施办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普遍认为,制定《实施办法》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靖州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各方面就如何完善《实施办法》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根据《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靖办发〔2011〕18号)文件,制定了《实施办法》第二章 第七条 第二点内容,即:对年满50周岁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夫妇和两女家庭夫妇、计划生育结扎后遗症家庭夫妇县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代缴养老保险费,具体对象由县卫生健康局核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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