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加强和规范靖州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0-12-15 10:27 信息来源:靖州县法制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有效保护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 ]1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加强和规范靖州县天然水域重金管理。为此,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靖州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
一、制定必要性
为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和天然水域生态环境,实施生态修复。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 ]1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即江东二桥至水酿塘电站大坝水域为禁钓区,禁止任何垂钓行为。
(二)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禁止天然水域任何捕捞行为(包括休闲垂钓)。
(三)禁钓区以外,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为限钓区,垂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垂钓者应一人一杆一钩单钩休闲垂钓,禁止采取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方式进行垂钓。
2、禁止使用各类探渔设备和视频装置垂钓。
3、禁止使用连体钩、炸弹钩等非法钓具垂钓。
4、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垂钓。
5、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6、禁止垂钓埋头鲤、鳙鱼、鲢鱼等滤食性鱼类以及国家水生野生保护鱼类。其他水生动物垂钓捕捞标准为青鱼、草鱼500克以上,湘华鲮、白甲鱼、鳜鱼、乌鳢250克以上,鳊鱼鲤鱼200克以上,龟、鳖、甲鱼250克以上,河蟹、黄鳝、鲫鱼75克以上,黄颡鱼50克以上,误捕误钓禁钓品种及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苗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克氏原螯虾、巴西彩龟、台湾泥鳅等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7、严禁休闲垂钓鱼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8、垂钓者应注意自身安全,服从配合县直有关单位和垂钓水域所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及时收集处理垂钓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县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依法采取没收渔具、渔获物和罚款等方式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在执法过程中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