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8-08-21 08:52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发[2016]9号)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国土资源局组织起草《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2016年11月26日,《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发[2016]9号)(以下简称9号文件)颁布实施,而我县征地拆迁正在执行的仍然是《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靖政办发[2011]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2号文件已超过有效期,现已废止。
2号文件的初衷是充分考虑村民生产生活留地、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自2011年实施以来,对推动征拆工作,确保重点项目落地,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征拆工作的不断推进,很多问题也突出表现出来了:一是农民对安置用地的诉求越来越多,用地成本越来越高,安置用地的压力越来越大,目前还有部分门面安置用地无法兑现,影响政府信用。二是2号文件的有些内容被滥用,大量的安置留地变成了大大小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冲击房地产市场。三是有些规定和现行法律法规冲突,如经营性用地不招拍挂入市风险很大。根据9号文件和我县实际,制定出台新的《暂行办法》已迫在眉睫。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七条,对《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对我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原则、方式、标准予以了规范。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的调整
按照9号文件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严格控制划地安置,地上没有房屋的集体土地征收不存在划地安置问题。《暂行办法》中取消了县城规划区征收没有房屋的集体土地留地安置的规定,统一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为了保障农民的实际收益不减少,补偿标准在原有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民安置留地上市交易获得土地收益部分。经过调查样点测算,农民通过安置留地上市交易获得土地收益约为每亩6-10万元左右。这种收益随着安置地位置逐渐向城市边缘转移会逐步减少,因此建议这类隐形收益计算以5-9万为宜。综合测算结果,征收水田、水塘农民的实际收益为5.5+5=10.5万元至5.5+9=14.5万元,即10.5万-14.5万元之间,建议征收水田标准为11万元/亩,含征地补偿及生产生活保障补助,并增加奖励。这个标准在怀化市各县区中属于中等偏上标准。
征收旱地和其他土地的标准也作相应调整,但增幅较小。一是考虑征收这类土地现行政策没有安置留地,没有隐形收益;二是目前执行难度不是特别大;三是维持项目征地工作的连续性。
2、关于房屋征收安置方式的确定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方式、产权调换和异地新建方式。仍然保留留地安置,主要是基于几十年来的惯例,事实上由于县城规划区很多农民都有不止一处宅基地,留地安置有可能造成一户多宅。
3、关于适用范围的确定
《暂行办法》提出适用范围为县城规划区,主要考虑和过去规定对接同时兼顾重点项目。
4、关于新旧政策执行时间的设定
考虑到一些在建工程征地补偿工作一直都在进行当中,为尽可能平衡群众利益,原则上一个项目执行一个标准,即“老项目适用老办法,新上项目适用新办法”。
四、《暂行办法》的制定程序
县委、县政府多次组织县法制办、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渠阳镇政府、县城投公司、县工投公司、县旅投公司、县征拆办、相关项目部等部门座谈会商。在听取各方意见后,结合我县实际,县国土资源局起草了该《暂行办法》。 2017年8月15日,县八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暂行办法》,报请县委常委会审议。2017年8月17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召开了由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相关部门代表等参加的《暂行办法》听证会。
靖州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