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城镇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09 09:51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靖州县城镇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规范我县城镇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和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我局组织起草了《靖州县城镇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城镇规划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前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规划区外农村村民收入的不断增加,违法占地建房的热潮也在悄然兴起。其主要因素和表现有以下方面:
一是农民建房管理不规范,不到位,普遍存在布局零乱,批新不拆旧等现象,形成了“空心村”、“村外村”等现象,极大地浪费宝贵的土地资源,严重影响新农村建设进程,与广大群众改善生活环境美好愿望不相符合。
二是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占,无序建设。即:有的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房,甚至非法占用耕地,拆除难度大,即使能依法强制拆除,也留下了不稳定隐患;有的在建房过程中擅自放样,批少占多,批甲地建乙地,骑路、零散等杂乱无章建房时有发生,有的甚至侵占渠道、水塘、公用通道等,土地浪费严重,基础设施不配套。
三是非法占用土地现象严重。由于按法定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直接从农民手中买土地的差价很大,农村特别是城乡接合部集体土地非法转让行为比较多,很多城镇居民、个体户、国家工作人员擅自与村民签订买卖协议购置宅基地。
一直以来我县没有系统的、完整的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以参照《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为主,并辅之以逐步形成一些符合靖州实际的宅基地审批规章制度。这显然不符合当前的政策形势和实际需要,非常有必要制定一套完整的、系统的管理办法,推进新农村建设,规范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制定《靖州县城镇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1、主要依据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5)、《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2、起草过程
2014年10月20日,受县人民政府指派,我局组织起草了本《办法》,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充分协调相关部门意见后,几易其稿,再经过本局法制股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形成送审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其主要内容适用于靖州县城镇规划区 (以现行的靖州县城市总体规划为准)范围以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和管理,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村民建房审批,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名词解释
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因结婚确需分户建房或危房确需改造、重建的建设行为。村民建房必须依法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住房用地面积:是指所建住宅建(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住房、厨房、杂屋等用地。
农村村民:是指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适用范围
1、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建房按本办法执行。
2、已完成集镇规划编制以外的农村村民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