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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发布时间:2022-04-07 09:48 信息来源:靖州县城管局

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制定《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询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在靖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公布《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办公室电话和邮箱号码,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主动与各相关县直单位沟通联系,征询意见和建议截止公示时间止,共收到16条意见和建议,其中采纳9条,未采纳7条(详情见附表)。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4月6日           


征求意见稿正文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理由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二条  建议将公园绿地改为风景林地,在防护绿地后边增加居住绿地。

不采纳

根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绿地分为五大类,其中居住绿地包含在附属绿地内,风景林地也包含在五类绿地之中。

第三条  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和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城规划主管部门和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采纳

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自然资源局下属股级单位。

第四条  由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和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四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采纳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化规划按有关程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与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第七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与环境治理、文物保护、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相结合。

不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0号《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八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河流、池塘、山体、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县城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县城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二)城市开发边界线内的河流、池塘、山体、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开发边界线内的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采纳

名称与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统一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县城绿地、服从县城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进行检举的权利。

采纳

把县城统一为城市

第十条  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对控制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未形成绿地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建议改为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对控制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未形成绿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并实施动态性常态化管理

不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2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城市绿线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临时建筑及其构筑物应限期予以拆除。

第十二条  建议在其他设施后面增加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嫌弃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部分采纳: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城市绿线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临时建筑及其构筑物应限期予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2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城市绿线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临时建筑及其构筑物应限期予以拆除。

第十二条  要考虑到城市发展,建设绿荫停车场或停车位,修建充电桩等后期发展问题。

不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2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地,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参加审查。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地,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县园林绿化服务部门出具具体意见。

不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2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不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2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在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花草,损坏设施;

(二)搭棚摆摊,堆放物品; (三)挖砂取土,倾倒垃圾; (四)其他损坏绿地行为。

第十七条  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绿地、树木损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绿地、树木损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采纳

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自然资源局下属股级单位。

第十七条  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绿地、树木损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建议将第十七条改为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采纳:

第十七条  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绿地、树木损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规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线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采纳

名称与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统一

建议增加一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条款。

采纳

已体现在修改后条例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城市绿线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临时建筑及其构筑物应限期予以拆除。

建议在管理办法中添加条款:在绿线范围内施工的电力建设重点项目,城管局需根据2021年靖州县人民政府与国网怀化供电公司签订《政企共建合作协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办理流程,减免相关费用

不采纳

实际操作过程中按照临时占用绿地审批手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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