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3-14 11:27 信息来源:靖州县应急管理局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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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股 |
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等 |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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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以属地为主,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应急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应急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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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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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保障、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职责。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采取专项监督检查与综合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 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整改整治。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共享,健全联合检查制度,避免和减少交叉、重复检查。 |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股 |
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等。 |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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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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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
对培训机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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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等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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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的行政检查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号》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调查组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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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抽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股 |
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等。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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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的现场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企业 |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落实安全生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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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经营场所、储存设施的现场核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 |
对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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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处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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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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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股 |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 |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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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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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股 |
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企业 |
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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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 |
有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企业 |
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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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
非煤矿山企业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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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
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小型露天采石场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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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8号)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
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 |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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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
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
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坑探工程的有探矿权证的矿山企业 |
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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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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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单位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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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金属冶炼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金属冶炼建设单位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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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号)第十七条: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突出对监护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等事项的检查。 |
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股 |
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 |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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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粉尘防爆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加强对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粉尘作业人数多、爆炸风险较高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
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粉尘防爆企业 |
粉尘防爆安全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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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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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6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食品生产企业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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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条: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 |
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 |
冶金和有色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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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的监督检查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一条: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检查督促企业开展工作。 |
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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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发包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入等情况; (二)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应当依法取得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投入落实、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和持证等情况; (三)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 |
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非煤矿山企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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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
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 |
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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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股 |
本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相关单位 |
在临震应急期,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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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防汛抗旱股 |
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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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 |
有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企业 |
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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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增减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应遵循统一高效原则,严禁各承办机构各自为政,对同一对象开展重复、多头行政检查。 3.本清单依法予以公布,未列入清单并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变相或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向执法监督部门和机构举报。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745-8224674),县应急局(联系电话:0745-82517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