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职能职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5 17:03 信息来源:靖州县消防大队
靖政办函〔2023〕13号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
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职能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 生产特别是居民自建房安全有关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 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压实房屋 使用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 封控的工作体系,推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切实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 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 发〔20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职能职责明确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 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进行 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 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 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 实施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的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消防 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 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通过全面排查和日常 巡查发现房屋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变 使用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用火用电、消 防设施器材配置保养、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规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二、 工作内容
(一)执法机构。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全县消防行政执法实 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细 化明确授权委托消防执法事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执法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辖区行政执法工作 实际,至少选配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 员为专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可选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为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根据实际选配辅助执法员。
(三)执法权限。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本辖区居民自建房的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对检 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人进行整改。同时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执法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授权权限范围内行使 行政执法职权,不得超越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 其他组织和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承担。
三、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现行的管理体 制和行政执法现状,结合基层综合执法机构改革,认真做好本辖 区消防授权委托执法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确保授权委托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 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县 消防救援大队每年要组织各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不少于5 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组织县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深入各乡镇 实地指导不得少于1次,切实增强消防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 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 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四)加强执法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 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 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 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 行政执法行为,要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和执法场所音频监控,实 现监督全覆盖,并将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对相关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附件:1. 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责任清单
2. 乡镇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3. 乡镇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
4. 委托乡镇执法下放事项清单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
附件1
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责任清单
编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1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 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 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 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 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 条第二款 |
|
2 |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 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 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 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的委托,实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许可。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 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 条第一款 |
|
3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 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 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 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 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 一条第一款 |
|
4 |
通过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 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 一条第二款 |
|
5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 建设、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 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 二条 |
|
6 |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相关 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处 分 。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 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 四条 |
|
编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7 |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 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 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 十条 |
|
8 |
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的指导,加强 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变使用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 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保 养、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规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 通道和安全出口。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 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 发〔2023〕7号)第6点: 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消 防安全管理 |
|
9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消防宣传教 育工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六条 |
|
10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 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 消防规划纳入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八条 |
|
11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 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 防安全责任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八条 |
|
12 |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 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 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 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三十一条 |
|
13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 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三十二条 |
|
14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 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 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三十五条 |
|
编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15 |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 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 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 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 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 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 政 府 。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 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 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
《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 发〔2017〕87号) |
|
16 |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 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 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班子其他 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 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 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7〕87号) |
|
附件2
乡镇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乡镇名称(盖章):
编号:( )〔 〕第000*号
被检查单位 (场所)名称 |
|
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消防安全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地址 |
|
|||||||
层数 |
|
单层面积(m²) |
|
总面积(m²) |
|
|||
建筑结构 |
□框架□砖混□砖木□木结构□钢结构□简易搭盖 |
|||||||
消防安全管理 |
1.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是口否□不涉及 |
||||||
2.是否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 |
□是□否□不涉及 |
|||||||
3.是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
□是口否□不涉及 |
|||||||
4. 电气线路使用情况。 |
□是□存在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现象 |
|||||||
5.是否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 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 术标准问题。 |
□否□是□不涉及 |
|||||||
6.是否存在违章电焊、气焊或在具有火灾、爆 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情况。 |
□否□是□不涉及 |
|||||||
7.是否存在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 品场所情况。 |
□否□是□不涉及 |
|||||||
8.是否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情况。 |
□未使用□使用聚氨酯泡沫 □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大量使用塑料绿植 |
|||||||
消防设施情况 |
1.消防车通道情况。 |
□畅通□被堵塞、占用□不涉及 |
||||||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情况。 |
□畅通□被占用、堵塞□锁闭安全出口□ 停放电动自行车 |
|||||||
3.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配置情况。 |
□正常口损坏口配置不足□不涉及 |
|||||||
4.防火门设置情况。 |
□正常□常闭式防火门常开□损坏□不 涉及 |
|||||||
5.灭火器配置情况。 |
□正常□压力不足或失效□配置不足 |
|||||||
6.室内消火栓配置情况。 |
□有水□无水□不涉及 |
|||||||
存在的具体消防安全 隐患问题情况: |
|
|||||||
处理情况: |
|
|||||||
检查人员签字: |
|
被检查单位(场所)消防安 全负责人签字: |
|
—9—
附件3
乡镇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
乡镇名称(盖章):
被检查单位(场所)名称 |
|
|||
单位(场所)地址 |
|
|||
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
|||
单位(场所)存在火灾 隐患或违法行为情况 |
|
|||
乡镇检查人员 |
|
检查时间 |
|
|
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 移交情况 |
乡镇移交人 |
|
县消防救援 大队接收人 |
|
移交时间 |
|
接收时间 |
|
|
1.此表用于乡镇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超出法定职权及被委托权 限,需移交县消防救援大队时所用;2.此表一式二份,乡镇、县消防救援大队各存一份 |
附件4
委托乡镇执法下放事项清单
委托单位 |
受委托单位 |
委托事项 |
委托事项类型 |
委托依据 |
委托权限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 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权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第二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3.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 理若干规定》第四条 |
居民自建房内建筑面 积小于300平方米的 公众聚集场所,不含 公共娱乐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