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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靖州县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7 09:15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靖州县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的通知

靖政办发201825

JZDR-2018-01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有关单位:

《靖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靖州县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30日               


靖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4.2  应急响应措施

4.3  应急响应终止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与经费保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教育

7.2  应急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8.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名词术语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怀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含渠阳镇各便民服务中心)和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4.3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乡镇人民政府(含渠阳镇各便民服务中心)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1.4.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1.5.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本市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确诊病例。

  (3)本市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市州。

  (4)霍乱在本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4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本市城区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州,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临近市州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本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本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我县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靖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畜牧水产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林业局、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县网宣中心、县广播电视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卫生应急办)设在县卫生计划生育局,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

负责全县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县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并督促落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2.2  县卫生应急办

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收集、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救治情况,提出救治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起草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文件及各类文书归档工作;承办救灾、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突发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县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承担县卫生应急办日常工作;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评估和上报;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

  县网宣中心、广播电视台:负责指导、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审批应急基础设施项目;负责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扩散;配合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实施控制措施。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协助做好外经贸活动期间的疫情监管工作,将本县涉及公共卫生方面的研究内容纳入科技计划指南。

  县公安局:依法、及时、妥善的处置与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交通畅通;协助卫生计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县民政局:协助救助受灾群众,组织社会捐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经费监督管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及待遇落实。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标本等物资的运送;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对乘坐水陆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人畜共患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和监督;依法开展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疫情管理等工作;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含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划定的控制区域内携带病毒病菌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环境监测,并配合进行处置。

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开展全县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做好市场人禽流感防控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疫苗、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生产、储备的监督管理和调度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置急性工业中毒事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全民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协助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2.3  专家组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决策咨询。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主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

  2.4.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等。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患者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和控制技术指导,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

  2.4.3  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对事发现场采取控制措施。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举报电话。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3.2  预警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及时、准确地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提出预警级别建议。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预警相应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等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其中级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卫生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有关应急工作者。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书面报告。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应急办和市卫生计生委书面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与毗邻地区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怀疑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及时通报县畜牧部门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3.3.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乡镇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在使用电话、传真等进行报告的同时,应直接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

  启动高级别预警和应急响应时,低级别预警和应急响应同时启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核实、边抢救处理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各乡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含渠阳镇各便民服务中心)以及村(居)委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7)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相关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根据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情况采样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学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协助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国家、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协助制订全国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6)开展技术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相关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2.7  分级响应

  (1级应急响应

  一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级应急响应。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报告。

  (2级应急响应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发生在我县的较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我县在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救治、现场消毒、人员疏散等工作;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予以支持。

  (3级应急响应和级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级或级响应,在国家、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3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发布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其他级别应急响应终止由响应级别的批准终止。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并向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报告。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给予补助。

  5.2  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平台。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县、乡镇(含渠阳镇便民服务中心)。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应急指挥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平战结合、统筹兼顾、科学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符合县情、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在县人民医院设立传染病区,传染病区要设置重症监护病房,配备相应的救治技术力量和设备,成立由呼吸科、传染科和重症监护室等科室的医师组成的专家组。各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3)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根据需要,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实施化学中毒和核辐射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6.1.4  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

  加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建设,规范执法监督行为,提高卫生计生执法监督队伍素质,增强卫生计生执法监督的能力。

  6.1.5  卫生应急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2)卫生应急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卫生应急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卫生应急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县卫生应急办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6.2  物资与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县卫生计生、发改、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按照多方筹集、分级投入、逐步实施、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等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机制。县财政局要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

县应急指挥部应积极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医疗卫生应急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教育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  应急演练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据此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靖州县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目  录

  1.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县流感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2.4  专家组及职责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报告与通报

4.3  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5. 善后工作

5.1检查总结和评估

5.2  恢复社会基本服务

6. 应急保障

6.1 疫苗及抗病毒药物准备

6.2 其他应急物资及资金准备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


1.    

  1.1  编制目的

  加强流感大流行的应对准备,指导和规范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处置等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流感大流行对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怀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流感大流行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坚持统一领导、联防联控,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有效处置,加强宣教、社会参与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感大流行的应对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靖州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流感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畜牧水产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林业局、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流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流感应急指挥部

  统一领导、指挥处置全县流感大流行的防控工作,统一调度全县卫生应急资源,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决定启动和终止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响应。

  2.2.2  县流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县流感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会同有关单位检查督促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汇总全县流感大流行信息;牵头起草全县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研究协调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负责组建县级流感大流行防控专家组并统一调度。

  2.2.3  县流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组织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处置,对流感大流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统一组织实施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公共卫生机构建设,争取中央和省对全县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县教育局:负责监督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等教育机构落实流感大流行的防控措施,配合做好学校或可能波及学校的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处置。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将本县涉及医药事业方面的研究内容纳入科技计划指南,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市场供应工作,协助做好外经贸活动期间的疫情监管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置与流感大流行有关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计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对因流感大流行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县级必需经费开支,做好资金调配、拨付以及监管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参与制定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流感大流行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监测和调查评估,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流感大流行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输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必要时提供与病例共用交通工具的密切接触者信息。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人畜共患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畜间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协助做好划定控制区域内携带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做好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做好全县旅游行业流感大流行期间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实施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做好流感大流行紧急救助呼吁,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需要,完成市流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3  县流感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县流感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组、医疗防疫组、保障组、宣传组、畜牧兽医组、社会治安组等多个工作组,分别由各职能部门牵头,与有关部门或专家共同组成,负责疫情的应对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及职责

  县流感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主要负责跟踪疫情信息、分析评估我县流感大流行风险及疫情趋势、提出应对策略及措施、开展技术指导等工作。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建立健全县、乡两级流感大流行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食品药品监管、教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相应的流感大流行的日常监测工作。

  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畜牧等部门按照要求,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落实各项监测措施,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畜牧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流感大流行预警信息,并根据流感大流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涉及到跨区域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行政部门批准。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乡人民政府(含渠阳镇便民服务中心)及相关单位报告流感大流行的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流感大流行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报告时限、程序和方式、报告内容等按照《靖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4. 应急响应

根据流感疫情的严重性及流行发展程度,应急响应划分为级、级、级、级。

4.1  分级响应

4.1.1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新型流感病毒在县外造成持续传播的人间疫情,我县尚未发现由此引起的人间病例。

我县发现由新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人间散发病例或有限的人传人疫情,但尚无证据表明病毒已具备持续人传人的能力。

响应省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启动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县流感应急指挥部启动级应急响应,县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含渠阳镇便民服务中心)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2)应急措施

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林业局、县畜牧水产局加强疫情监测,强化相关异常事件报告;及时开展风险评估,调整监测和应对策略。

医疗救治。县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备等保障工作,病例一般就地治疗,重症及危重病例视病情逐级转运。

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管理。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隔离和医学观察场所,加强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疫苗、抗病毒药物、诊断试剂等物资储备。县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应急准备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或适当调整。

4.1.2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新型流感病毒在市外造成持续传播的人间疫情,并传入我市,流感大流行的风险显著增加。

我市发现新型流感病毒,且有证据表明已具备持续人传人的能力。

响应省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启动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市流感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应急响应措施

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加强疫情及新型流感病毒的抗原性和耐药性变异等监测,强化危害程度和风险评估。

医疗救治。加强病人救治和转运等工作。

疫苗和抗病毒药物储备和研发。完善疫苗和抗病毒药物使用策略。

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及时发布市内外旅行警示。

其他措施。做好学校、车站、机场、码头等重点场所和交通运输工具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

4.1.3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新型流感病毒在我市造成社区水平的流行,且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并出现重症或死亡病例。

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响应省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启动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县级流感应急指挥部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2)应急措施

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持续加强疫情发展趋势研判和风险评估。学校开展因病缺课监测,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因病缺勤监测。

医疗救治。集中优势医疗资源,加强重症救治,降低病死率;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大规模救治患者的准备;必要时,依法征用社会场所作为临时医疗救治点。

疫苗接种与抗病毒药物使用。完善人群疫苗接种和抗病毒药物使用策略。

物资储备。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做好本辖区内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工作。

社会措施。依法在疫情暴发和流行地区实施停工停课、限制集会等强制性控制措施;优先保证防控物资运输,确保生活必需品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4.1.4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我市新型流感病毒感染者病例数持续增加,且维持在较高水平。

全市一半以上县市区报告确诊病例,并出现较多数量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

疫情对人群健康和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响应省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启动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县级流感应急指挥部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2)应急措施

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重点监测流感病毒变异,开展住院病例、重症、死亡病例监测和人群免疫水平调查。

医疗救治。持续评估医疗负荷,及时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对口支援机制,加强重症病例救治。

社会措施。密切关注疫情和社会动态,依法落实强制隔离等措施,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开展社会动员,鼓励和组织志愿者参与防控工作,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2  信息报告和通报

县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林业局、县畜牧水产局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办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疫情;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互通疫情信息。

4.3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县流感应急指挥部加强疫情形势研判,强化防控策略措施,及时调整或建议调整响应级别。当大流行流感病毒活动恢复到季节性流感水平,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 善后工作

大流行流感病毒活动恢复到季节性流感水平,根据专家组的评估建议,县流感应急指挥部宣布进入恢复评估阶段。

  5.1  检查总结和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含渠阳镇便民服务中心)、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流感大流行的准备和应对工作检查总结与评估,也可由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评估。

5.2  恢复社会基本服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 应急保障

6.1  疫苗及抗病毒药物准备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流感大流行疫苗、抗病毒药物需求评估,提出需求建议,并制定使用策略和方案;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的报告管理。

6.2  其它应急物资及资金准备

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县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制定物资优先运输方案;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流感大流行应急资金保障方案,安排落实疫情监测、实验室检测、病人救治、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检验检疫、感染者遗体处理、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县民政局会同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流感大流行期间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管理方案、人道主义援助工作方案、感染者遗体处理方案。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流感应急指挥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普及流感预防的应急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应急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在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单位要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