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9-04-26 09:07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消证明事项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8〕86号
HNPR—2018—0106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消的52项证明事项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证明事项取消后的落实工作,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国务院安排部署,继续做好证明事项的精简,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附件: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
|||
1 |
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
办理校车驾驶资格 |
《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77号)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3、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
省政府规章 |
公安交警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由公安交警部门自行核查。 |
2 |
身体体检证明 |
办理校车驾驶资格 |
《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77号)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
省政府规章 |
公安交警部门 |
医疗机构 |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时已提交体检报告,在此可由公安交警部门自行核查。 |
3 |
验资证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 |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207号)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资质核定权限,持下列资料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三)验资证明。 |
省政府规章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银行 |
1.实际工作中已不再作要求;2.最新《公司法》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已不作要求。 |
4 |
验资证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 |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207号)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资质核定权限,持下列资料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三)验资证明;第十三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向原资质核定机关申请办理资质注销、变更手续;资质核定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
省政府规章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银行 |
1.实际工作中已不再作要求;2.最新《公司法》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已不作要求。 |
5 |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村(居)委会出具无工作单位证明 |
领取生育补助金 |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79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5项。 |
省政府规章 |
市医疗保险处 |
村(居)委会 |
1.不再提交;2.《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正在修改,已删除此项规定。 |
6 |
股东、合伙人推选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会议记录(股东、合伙人签名)原件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赋予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部分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相关问题的通知》(湘建房〔2016〕113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备案)申报应提交的资料:6.股东、合伙人推选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会议记录(股东、合伙人签名)原件。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申请人 |
不再提交, 不作要求。 |
7 |
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 |
《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湘建房〔2017〕209号)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申请人 |
不再提交, 不作要求。 |
8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 |
《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湘建房〔2017〕209号)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六)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申请人 |
不再提交, 不作要求。 |
9 |
村民委员会证明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湘建规〔2017〕 253号)第六条 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占用农用地和使用原有宅基地的,申请人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原件以及新建住宅的面积、层数等文字说明或图纸资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村民委员会 |
不再提交, 不作要求。 |
10 |
制片单位资金证明 |
首次申请出品的制片单位需要提交资金证明 |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新广〔2015〕20号)设定,且总局电影电子政务系统中要求提供。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出具资金证明的开户银行 |
不再要求提供资金证明材料。 |
11 |
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筹建 |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内部工作指引〉的通知》(湘政金发〔2014〕29号) 10、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主发起人需选取符合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开展股东关联情况调查,并出具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政府金融办 |
律师事务所 |
不再提交。 |
12 |
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 |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变更股东结构 |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内部工作指引〉的通知》(湘政金发〔2014〕29号) 10、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主发起人需选取符合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开展股东关联情况调查,并出具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政府金融办 |
律师事务所 |
不再提交。 |
13 |
体检记录证明 |
确保申请人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鉴定活动和出庭作证工作任务 |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湘司发通〔2017〕12号)第一点第5款: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年满65周岁的,需提交健康体检证明材料。第一点第7款: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年满65周岁的,需提交健康体检证明材料。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行政机关 |
医疗机构 |
不再提交。 |
14 |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证明符合省级示范生产力中心有关规定 |
《湖南省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湘科〔2016〕113号)1.依法注册、从事科技服务经历2年以上、名称中含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称谓的独立法人机构;2.发展战略科学、机构设置合理,具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体制机制,从业人员本科以上学历占70%以上;3.服务能力强,具有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和特色鲜明的主导业务,服务业绩比较显著,在本地区或本行业有较大影响;4.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年度监督审核;5.具有较为完备的服务条件和设施,自主支配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能满足为企业服务的需要;6.主要负责人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7.具备联系、组织、协调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
省级质检部门 |
不再办理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 |
15 |
工资发放证明 |
审核时,毕业生需携带出具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6〕1号)第八条 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流程:……学生将《申请表》、工资发放证明、就业协议、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教育厅 |
基层单位 |
不再提交,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办理。待上级部门下文明确修改意见后,督促相关县市区学生资助部门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
16 |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申办印章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省公安厅《关于公章刻制企业开办经营条件、审批发证程序以及年检年审的规定》(湘公通〔2001〕118号)第二条规定申请经营公章刻制企业需要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级公安机关 |
派出所 |
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自行核查。 |
17 |
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
变更、更正姓名 |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第五十二条 公民变更、更正姓名,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
派出所 |
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
不再提交。 |
18 |
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
变更、更正姓名 |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第五十二条 公民变更、更正姓名,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
派出所 |
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
不再提交。 |
19 |
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挖)实地勘验证明 |
用于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 |
《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政〔2014〕2号)第七条 申请运输下列木材,应当提交相应的合法来源证明:(一)属农村居民采伐(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的木材,应提交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挖)实地勘验证明;(二)经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木材,应提交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木材运输至终点又需转运的,应提供有效的原有木材运输证明和木材存放现场核实证明;(四)进口木材入境后需再次运输的,应提供原进口货物(木材)报关单。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林业站 |
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20 |
木材存放现场核实证明 |
用于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 |
《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政〔2014〕2号)第七条 申请运输下列木材,应当提交相应的合法来源证明:(三)木材运输至终点又需转运的,应提供有效的原有木材运输证明和木材存放现场核实证明。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林业站或林业局 |
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21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用于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 |
《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政〔2014〕2号)第七条 申请运输下列木材,应当提交相应的合法来源证明:(二)经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木材,应提交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林业站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22 |
实地勘验证明 |
用于申请办理申请运输移植树木 |
《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政〔2014〕2号)第十条 申请运输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二)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需要运输的,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出具的实地勘验证明。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林业工作机构 |
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23 |
出圃证明材料 |
用于申请办理申请运输移植树木 |
《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政〔2014〕2号)第十条 申请运输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三)圃地培育的树木,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圃证明材料。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24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用于申请办理申请运输移植树木 |
《湖南省树木移植管理办法》(湘林资〔2016〕4号)第十条 申请运输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五)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的树木需要运输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25 |
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
用于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
《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资〔2018〕3号)第八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材料之外,还需提交下列相应的材料。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26 |
因灾、病虫害等受损的林木核查材料 |
用于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
《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资〔2018〕3号)第八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材料之外,还需提交下列相应的材料:(七)采伐因灾、病虫害等损害的林木,应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市县级林业部门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27 |
查验证明材料 |
用于办理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许可 |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护〔2013〕42号):每次狩猎活动结束后,应即时到当地林业站进行查验盖章。需要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合法狩猎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以上查验的证明材料,按照相应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规定,报各县市区、市州林业局或者省林业厅批准。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林业站 |
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28 |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证明 |
用于申报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 |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产〔2014〕9号)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年检证明。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29 |
企业完税证明或其他纳税证明 |
用于申报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 |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产〔2014〕9号)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4.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或其他纳税证明。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税务部门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30 |
企业资信证明 |
用于申报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 |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产〔2014〕9号)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5.金融机构或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金融机构或者信用评级机构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31 |
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用于申报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 |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产〔2014〕9号)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6.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第三方中介机构 |
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32 |
认定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
用于申报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 |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产〔2014〕9号)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7.其他材料。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生产许可证,高新技术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食品等认定证明,主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 |
有些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有些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33 |
法人证书、生产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
用于申报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
《湖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林办改〔2014〕1号)规定,申报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材料:4.法人证书、生产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34 |
会计报表、年度业务报告、年度财务内部审计报告 |
用于申报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
《湖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林办改〔2014〕1号)规定,申报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材料:5.近一年的会计报表、年度业务报告、年度财务内部审计报告。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
|
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35 |
认证证书 |
用于申报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
《湖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林办改〔2014〕1号)规定,申报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材料:8.林下经济产品商标注册、产品质量标准认证、食品安全认证、无公害认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产品质量标准认证、食品安全认证,无公害认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认证部门 |
有些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有些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36 |
植物新品种证明、新技术推广等其他证明 |
用于申报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
《湖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林办改〔2014〕1号)规定,申报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材料:9.其他辅助材料。如农林部门批准的新品种、新技术推广有关证明等。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
农业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 |
有些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有些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37 |
权属证明 |
用于申请认定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 |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5〕4号)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三)其他材料。包括...权属证明….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人民政府,已办理林权证的,由申报单位自行提供等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38 |
法人资格证明 |
用于申请认定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 |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5〕4号)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三)其他材料。包括...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申报单位自行提供 |
法人资格证明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其营业执照确认。 |
39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用于申请认定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 |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5〕4号)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三)其他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申报单位自行提供等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40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
用于申请认定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 |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5〕4号)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三)其他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等文字及图片材料。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单位自行提供等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41 |
批复文件 |
用于申请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 |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9号)规定,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申报材料包括:(二)支持区划调整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
不再要求提供。 |
42 |
林权证明复印件或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现状证明 |
用于申请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 |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9号)规定,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申报材料包括:(六)林权证明复印件或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现状证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存档)。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
有些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有些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43 |
林地证明材料 |
用于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 |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26号)三、严格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一)所有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施工)单位(个人),申请使用林地时都必须提交以下材料:6.林地证明材料:①有权属证书的,提交有效的权属证书复印件,或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权属证书明细表,权属证书明细表的表头内容为林权证号、林权所有者名称、林权使用者名称、林权证林地面积、征占用林地面积、备注。 ②没有权属证书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内容包括林权权利人的名称(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使用林地面积、林地所有权(集体、国有)、林地使用权以及是否有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等内容,并加盖公章。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人民政府,已获得权属证书的,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或者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44 |
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
用于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 |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26号)三、严格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二)对于相关项目,用地单位还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1.临时占用林地和永久性占用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还须提供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或者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45 |
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
用于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 |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26号)三、严格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二)对于相关项目,用地单位还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2.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规划主管部门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或者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46 |
发展文件、会议纪要、政策措施、资金预算、发展规划 |
用于申报认定湖南省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 |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印发<湖南省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产〔2017〕5号)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园的创建经营主体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二)园区所在地县级政府出台的扶持特色产业园发展文件、会议纪要、政策措施、资金预算、发展规划。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政府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47 |
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木材加工许可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法定证件 |
用于申报认定湖南省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 |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印发<湖南省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产〔2017〕5号)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园的创建经营主体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除此外,油茶、食用林产品等加工主体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木材加工类主体需提供木材加工许可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主体需提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及其他法定证件。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等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不再要求提供“其他法定证件”。 |
48 |
林权证 |
用于申报认定湖南省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 |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印发<湖南省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产〔2017〕5号)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园的创建经营主体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五)...林权证复印件,自营生产基地林权证复印件...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政府;已获得林权证的,申请人可自行复印即可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49 |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用于申报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 |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8〕7号)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四)林木种质资源库土地使用证、林权证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政府;已获得权属证书的,申请人可自行复印即可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50 |
法人证明 |
用于申报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 |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8〕7号)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五)申报单位法人证明材料。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51 |
种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
用于申报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 |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8〕7号)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六)林木种质资源库种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引种证明材料、植物检疫证明材料等)。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林业主管部门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52 |
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
用于申报认定家庭林场 |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改〔2018〕7号)第七条 申请家庭林场认定须提供以下材料:(三)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 |
县级政府;已获得权属证书的,仅需自行复印即可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9]2号
HNPR—2019—0000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加强引导、监督、管理和服务,规范办学秩序,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基本原则。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发展,构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民办教育办学体系,确保民办教育规模与经济发展、社会需求和教育事业总规模相协调。义务教育阶段要始终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体,适度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捐资办学。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综合施策,优化环境。完善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加强统筹协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依法管理,规范行为。建立民办学校办学评价体系,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引导民办学校诚信规范办学。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3、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加快推进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实行向民办高校选派党组织书记制度,民办高校党组织书记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一般从学校管理层中产生,学校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民办学校得到贯彻。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
4、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全面提高育人水平。
三、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5、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6、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公布,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在其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明确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因学校资产财务清算等事项无法按时完成分类登记手续的,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2022年8月31日。
7、保障民办学校出资者权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出资者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可以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补偿奖励总额占学校依法清偿后剩余财产总额的比例不高于出资者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占学校办学总投入的比例。补偿奖励资金从学校货币资金中提取,货币资金不足的,可以通过依法转让学校资产支付。对出资者进行补偿或奖励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的,对出资者不予补偿或奖励。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完善扶持政策措施
8、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政府不得限制。
9、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相关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支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给予补助,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同步、平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10、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11、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出资人将用于办学的土地以原值过户到学校名下,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只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因学校名称变更办理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证书的工本费。
12、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13、完善收费管理。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抄送价格主管部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程序报价格部门审批后执行。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14、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15、保障学校师生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待遇。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关系,其缴费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纳入当地教师培训计划。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五、规范民办学校管理
16、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要建立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要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校有机统一,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17、健全资产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民办学校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民办学校应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贴、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向社会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非营利民办学校收入应全部纳入在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接受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管。
18、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入学规定,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入学考试。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民办学校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内容、办学地址办学,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内容和办学地址,不得擅自分立、合并。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19、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校舍建筑、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环保等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
20、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要制定财务审计、债务清偿、资产处置和在校学生安置方案。被审批机关责令终止办学的,要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做好终止办学的各项工作,民办学校自行要求终止的,应于终止前六个月报审批机关批准,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有序退出。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1、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学前教育阶段要牢牢把握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落实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现象。义务教育阶段要始终落实非营利性的办学要求。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按规定选用教材,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院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鼓励举办应用技术类本科高等学校,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2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要加强教学研究活动,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中小学校支教的管理制度,指导民办中小学校健全教师培养和补充机制。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支教期间的年度考核结果计入人事档案,支教期间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民办学校教职工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在民办学校从业期间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23、加强部门协调。统筹推进民办教育发展,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等部门组成的民办教育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优化发展环境。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
24、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运用“互联网+教育”,强化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和日常管理,提升民办教育管理服务现代化水平。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民办教育公共治理、创新发展中的作用。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25、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检查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进民办学校第三方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2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9〕3号
HNPR—2019—01002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带动引导作用,统筹科技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高水平建设创新型省份,制定以下意见。
1、推动动能转换促进高质量发展。面向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聚焦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重点支持智能制造、自主可控信息技术、新材料、环境治理、生物技术和人口健康等重点产业和重大民生改善领域的关键核心共性技术攻关,提升科研承载能力。建立省部共同出资、联合组织实施国家科技计划的新模式与新机制,按国家规定予以配套资金支持。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建立与科技贡献率相匹配的税收增量奖励机制,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2、引导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财政奖补等普惠政策。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研发创新投入,省级财政根据经审核确认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对其中非财政性资金部分,按照10%的比例给予奖补,最高奖补500万元。推动运用“互联网+”模式,简化程序,提高政策兑现效率。支持高校加强科研,将研发资金投入、技术合同交易额等科技绩效指标作为“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3、鼓励支持专利权质押融资。设立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推广银行、担保机构、评估处置机构、财政补偿资金共担风险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省内科技型企业登记注册2年以上,核心专利保护期不低于贷款年限,其纳入省级风险补偿范围的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由合作银行及其指定的担保机构、评估处置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按照45%∶10%∶45%的比例分担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在合作银行及其指定的担保机构履行相关代偿责任后拨付到位。贷款银行履行代偿责任后需承担贷款追偿义务,追偿资金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后,按代偿比例分配。优先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贯标企业。
4、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放管服改革。简化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具备组织政府采购能力和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自行组织采购,自行选择评审专家。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灵活选择政府采购方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实行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省级财政对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优秀的管理单位给予开放共享后补助,同一单位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对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等社会用户使用共享平台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提供的检测和研发服务,给予最高30%比例的费用补贴,同一用户年度最高补助10万元。
5、建立重大创新容错机制。对经审慎研究,程序完备的省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确因科研人员技术路线选择有误、受市场风险影响、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综合运用国际国内同行评议、市场评议、专家评议等方式确认后,予以容错,不纳入科研失信范畴,不予追偿财政性资金,鼓励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针对科技成果中试阶段高风险,强化科技成果中试熟化,采取财政补助、社会资本引入等多种途径,支持企业产学研联动,协同建立科技成果中试与产业化平台及基地。
6、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对符合国家规划布局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等创建项目,省级财政分别给予资金支持;对通过国家认定或评估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级财政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对特别重大的平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综合施策、重点支持。
7、优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选择部分科研绩效突出的科研单位,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试点,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经费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
8、加快创新主体培育。推动高新区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载体,引导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向高新园区转型。对科技创新指标排名前3位的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量排名前3位的省级高新区,给予每家最高500万元经费支持。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科技型企业数据库和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财政政策资金支持。积极培育发展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龙头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全面深化产教融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立应用技术研究院。
9、加大科技奖励力度。深入实施修订后的科技奖励办法,实行提名制,推行分级评审,优化科技奖励结构,提高科技奖励标准,增强科技人员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获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个人、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的科研团队,省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组织和个人,省级财政分别给予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奖励。
10、引导市县创新驱动发展。建设一批创新型城市,将市州、县市区科技投入产出纳入省真抓实干指标考核体系。综合评价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财政科技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发明专利数量以及创新环境等绩效情况,绩效结果作为省级财政综合衡量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依据。根据投入产出指标的总量和增量综合评价,对总量或增量年度排名前2名的市州和前10名的县市区,按因素分配法分别给予奖补资金支持,奖补资金由各市县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工作。
省科技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政策实施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已明确实施期限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9〕4号
HNPR—2019—01003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有效解决建筑垃圾环境污染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深入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政府推进、示范引路、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构建“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规模适宜、管理规范”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力争202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35%以上,基本形成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的体系。
三、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
(一)实行特许经营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纳入特许经营管理,明确特许经营准入条件,确定有技术、有实力、能处置各类建筑垃圾的特许经营企业,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享有特许经营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收集权、处置权。
(二)推进源头减量。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工程施工单位应估测建筑垃圾产生量并编制处置方案。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优化建筑设计,科学组织施工,优先就地利用、就地减量,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合理利用建筑垃圾,鼓励和支持采用铝合金模板、装配式建筑、精装修住宅,从源头降低建筑施工和房屋装修建筑垃圾产生。
(三)规范处置核准。加强对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和处置行为的监管。工程建设单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分别提交项目所在地水行政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审查;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的企业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所有建筑垃圾,除建设项目就地利用、减量外,都必须非选择性的集中收集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或填埋。对乱填乱埋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对于建筑物拆除项目,鼓励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参与的联合投标,或者直接委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处置。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分类打包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四)推行分类集运。建筑垃圾要按工程弃土、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砌块砖瓦类分别投放,运输单位要分类运输。禁止将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拆除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场所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制定消除污染的方案、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认可后方可拆除。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要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加强运输管理。建筑垃圾由专业的运输企业运输,运输车辆要安装全密闭装置、行车记录仪和相应的监控设备,严禁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抛洒。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按照当地交警、城市管理部门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所属驾驶人员和车辆的动态管控,建立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执法,对违规的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员依法予以处罚。
(六)治理存量建筑垃圾。对现有占用农田、河渠、绿地、公路保护用地等公共用地和影响城市环境的存量建筑垃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和措施,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治理工作。对拆除性垃圾,要明确处置责任单位和监管部门,根据拆除垃圾量和资源化利用实际确定拆除性垃圾处置时限,防止形成新的垃圾堆场。对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现存的渣土堆,短期内不能清理的,各地应在安全加固、地形整理基础上进行绿化,所占土地产权人应予以支持、配合。
四、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七)推进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规划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建筑垃圾产生量,按照资源就近利用原则,合理安排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布局、用地和规模,科学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衔接,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八)加快建设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筑垃圾消纳或资源化利用设施是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各地要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满足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求。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要严格控制废气、废水、粉尘、噪音污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九)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路基路面材料、路面透水砖、砌块、市政工程构配件等新型绿色建材,制定相关标准,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拓展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领域。建立建筑垃圾产品政府采购或联合招标制度,对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材、湖南两型产品目录、政府采购目录,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凡能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优先使用。在满足公路设计规范的前提下,优先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用于公路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纳入设计,申报绿色建筑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比例。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安全奖项,在评选中对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项目予以适当加分。
(十)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建筑垃圾消纳或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政府划拨。营利性项目用地,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规定,可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地;财政、税务部门应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再生产品生产企业“所用的原料70%以上来自建筑垃圾及建筑砂石骨料生产企业所用的原料90%来自建(构)筑废物”的税收政策;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环资〔2011〕2919号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在资源化企业审批、建筑垃圾基地规划、环境影响测评、水资源评价、制定产品质量标准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十一)加快建筑垃圾再生利用装备研发。将建筑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技术和装备研发列为省级科技发展计划重点支持方向;鼓励和支持设定建筑垃圾循环再利用基地,开展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建材生产技术、再生细粉活化技术、专用添加剂技术等研发,加快推进再生产品规范化、标准化,扩大再生产品应用范围,提高再生产品附加值。鼓励装备制造企业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合作,自主研发或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积极研发新型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成套装备。
五、组织保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研究解决重大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和协调配合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地建筑垃圾管理资源化利用相关办法和配套政策,确保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有效推进。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十三)搭建信息平台。各市州要建立建筑垃圾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公布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与处置量、建筑垃圾处置设施、有许可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等基础信息,公开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供求信息,实现共享。建立健全动态、闭合的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对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车辆及去向等情况实行联单管理。
(十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基本知识,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自觉性和监督建筑垃圾处置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十五)加强监督考核。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交警、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2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省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湘政发〔2019〕3号
HNPR—2019—00002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和《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编办发〔2018〕2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151项省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
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认真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新增的行政权力事项,要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按照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工作要求纳入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省级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对接,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市县有效承接;对调整层级的权力事项,各地要依法规范行使行为,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加快推进配套措施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附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
怀政办发〔2019〕5号
HHCR-2019-010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化社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
1.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构建多元化办医格局,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医疗服务供给。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医院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特别是高水平专科医院发展。(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优化和调整医疗机构类别、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建筑设计审查、执业许可证制作等规定,积极推进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中医类诊所实行行政许可备案制,社会资本举办提供中医药服务门诊部、诊所,相关规划不限制布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病理影像中心、病理诊断中心等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验质量控制工作,在检验质量合格单位间推行结果互认。科学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逐步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占比。引导民营医院加入专科联盟。(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4.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促进医师平稳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工作,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方便注册。(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5.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制度,对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按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放宽办学准入条件,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引导发展特色民办中小学校,支持举办高水平、高质量民办职业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7.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职业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鼓励社会资本与市内公办学校开展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举办高水平的合作办学机构。(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商务局)
9.制定促进医养融合加快推进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各类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孵化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0.贯彻落实养老设施相关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积极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完善审批手续,提高养老设施的消防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支队)
11.整合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将城镇闲置的厂房、医院、培训中心、办公用房等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2.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积极推进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运营模式,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发展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3.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大力培育壮大“专、精、特、新”小微文化企业。支持文化企业打造知名品牌,争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和马德里国际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加强品牌开发和保护。(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4.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试点,通过委托或招投标等方式引入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引导社会力量合理利用历史街区、闲置厂房等兴办公共文化项目,支持社会资本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以洪商商埠、杂交水稻、五溪侗湘等文化为载体,打造一批特色文化街区、特色古镇古村落群,发展文化旅游产业。(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15.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拓宽社会资本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责任单位:市文物处)
16.引导社会力量举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将举办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由审批改为备案。支持社会机构和社会资金参与中小型体育场馆、场所建设管理经营,探索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运营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17.落实体育赛事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开展安保工作的管理规范,明确收费标准,提高安保公司和场馆的市场化运营水平。(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公安局)
二、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渠道
18.贯彻落实国家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积极支持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探索发行股债结合型产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19.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建设运营,开展PPP项目示范,持续分批推出吸引社会资本的PPP项目清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合作项目价格。支持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境外资本投资社会领域产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明确抵押品类别、管理、估值、抵质押率等政策。加强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分析以及质押登记服务,建立健全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体系。充分利用统一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对接和数据共享。支持社会领域企业进行股权质押贷款,建立专利权质押融资登记服务快速通道,推动企业用知识产权、收益权、应收账款等进行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进行抵押融资。(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怀化市中心支行、怀化银保监分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1.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设立以社会资本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社会领域相关产业投资基金。推动社会领域企业依法设立投资公司。(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2.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开发适合社会领域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鼓励通过设立行业风险补偿金等市场化增信机制,推动金融机构扩大社会领域相关产业信贷规模。(责任单位:怀化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怀化市中心支行)
23.加强与资本市场对接,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完善企业上市激励机制,引导推进社会领域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大力促进融合创新发展
24.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健康养生机构,推动集团化或连锁化经营。鼓励湖南医药学院、市中医院等医学、医疗机构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持。依托怀化丰富的中医药资源和自然生态资源,着力开发中医养生保健产品,建设各具特色的中医养生保健基地。鼓励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中医药文化、中医药旅游等产业。(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5.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深度整合已有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推动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增强养老功能。鼓励健康养老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围绕老年人在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
26.推动文化体育旅游融合发展。大力挖掘特色文化资源,鼓励发展文化旅游、体育休闲等新兴文化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应用,促进文化与科技、金融、制造等领域深度融合;推动体育与养老服务、文化创意、旅游等融合,促进体育旅游、运动康复等相关业态的发展。(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7.落实国家、省制定的医养结合管理和服务规范、城市马拉松办赛指南、汽车露营活动指南、户外徒步组织规范、文化自然遗产保护和利用指南。以建设“神韵雪峰”“嗨游怀化”品牌为基础,培育一批具有怀化地域特色、民族特色、文化特色的旅游精品景区和线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8.做大做强现代医药产业,培养现代医药产业集群。依托正清制药、博世康、正好集团、补天药业等骨干企业,构建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临床试验到生产销售的产业链。积极推动高端医疗器械的研发和产业化,加快医药包装企业发展。大力推进怀化医药健康产业园、市健康综合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加快引进和培育体育器材、运动装备等上中下游制造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商务局)
29.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实施“互联网+”医疗、教育、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推广大数据应用,引导整合线上线下企业的资源要素,推动业态创新、模式变革和效能提高。发展壮大远程医疗、在线教育、健康养老、智慧旅游、健身休闲等平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认真落实土地税费政策
30.依法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适当向上述领域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支持社会领域项目落地,多渠道保障项目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1.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用地,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营利性社会领域用地,应当以招拍挂或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2.各级政府应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公共服务用地的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3.盘活利用现有用地。企业将闲置划拨土地上的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场所的,经依法批准后,实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5年期满需办理相关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4.落实省制定的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优先用于教育、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5.建立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税收政策效应分析报告制度和跟踪问效机制,切实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6.落实价格支持政策。非公立医疗、教育等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院、学校同价政策。民办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用水、用电、用气按非居民用水、用气价格和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执行。水土保持补偿费降标30%,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降标20%(2017年7月1日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五、加强监管优化服务
37.加强协同监管。相关行业部门要把引导社会力量进入本领域作为重要职能工作,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总结成功经验和案例,制定推广方案。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领域服务市场监管,强化相关产品质量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价格违法行为等。(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8.加强信用建设。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市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实施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分类管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公安局)
39.加强行业组织建设。积极培育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行业组织,鼓励完善和提升行业服务标准,发布高标准的服务信息指引,开展行业服务承诺活动,组织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第三方服务信用评级。(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0.加强平台建设。推行市政务服务中心“一门、一窗、一网”,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流程,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广网上并联审批;搭建社会领域相关产业融资、担保、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完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加强服务平台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怀化银保监分局)
41.加强统计监测。建立健全社会领域产业统计监测制度。科学界定文化、体育、旅游及相关产业分类。定期开展社会领域产业统计监测和指标报告、评估工作,加强产业融合发展统计、核算和分析。(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六、强化保障措施
42.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重要意义,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市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责任分工,强化监管服务,合理引导预期,着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43.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对职责范围内的事,要主动担当,全力做好;对需要配合的事项,加强沟通,全力支持;对需要共同参与的事项,主动作为、全力协作,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保质保量完成好各项目标任务。
44.强化政策宣传。要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各项政策措施家喻户晓。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深入社会领域投资企业,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宣传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政策,营造拼搏发展的浓厚氛围,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附件: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重点任务分工.doc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5日
附件
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 |
1 |
制定社会力量进入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具体方案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省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
2 |
分别制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出台实施细则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省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
3 |
完善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省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
4 |
贯彻落实养老设施相关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 |
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支队 |
省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
5 |
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 |
市民政局 |
本文件发布后3个月内 |
3 |
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 |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本文件发布后3个月内 |
7 |
社会资本参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的准入意见 |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文物处 |
省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
8 |
落实国家图书制作与出版分开的改革试点扩大方案 |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省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
9 |
制定体育赛事举办流程指导方案 |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省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
10 |
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保费用 |
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本文件发布后3个月内 |
11 |
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办法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持续推进 |
12 |
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持续推进 |
13 |
贯彻落实国家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
市发展改革委 |
省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
14 |
开展社会领域PPP项目示范 |
市财政局 |
持续推进 |
15 |
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
市财政局 |
持续推进 |
13 |
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 |
人民银行怀化市中心支行、怀化银保监分局 |
省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
17 |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融资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服务快速通道 |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怀化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怀化银保监分局 |
持续推进 |
18 |
探索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 |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推进 |
19 |
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推进 |
20 |
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公共服务项目的出让底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持续推进 |
21 |
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 |
市教育局 |
本文件发布后3个月内 |
22 |
全面落实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税收政策,建立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税收政策效应分析报告制度,切实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
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推进 |
23 |
制定医养结合管理和服务规范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 |
本文件发布后3个月内 |
24 |
制定城市马拉松办赛指南、户外徒步组织规范 |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省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
25 |
落实市自驾车旅游发展规划、汽车露营活动指南 |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省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
26 |
制定文化自然遗产保护和利用指南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文物处 |
省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
27 |
实施文化旅游精品示范工程,建设“神韵雪峰”“嗨游怀化”品牌全域旅游基地 |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持续推进 |
28 |
制定体育医疗康复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 |
本文件发布后3个月内 |
29 |
探索建立服务市场监管体系 |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本文件发布后3个月内 |
30 |
建立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 |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文物处 |
持续推进 |
31 |
建立健全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建立健全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
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怀化市中心支行 |
持续推进 |
32 |
建立完善社会领域产业统计监测制度 |
市统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省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靖政发〔2018〕20号
JZDR-2018-00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市驻靖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怀政办函〔2018〕14号)要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到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未到期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程序重新制定。本决定发布后,依法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附件: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起草部门 |
1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修编技术方案》的通知 |
靖政办函 〔2007〕48号 |
2012年10月26日 |
2020年10月26日 |
县国土资源局 |
2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体育场管理的通告 |
靖政发 〔2013〕8号 |
2013年8月5日 |
2018年8月5日 |
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 |
3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
靖政发 〔2013〕10号 |
2013年8月7日 |
2018年8月7日 |
县财政局 |
4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
靖政发 〔2013〕12号 |
2013年9月27日 |
2018年9月27日 |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5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县创建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
靖政发 〔2013〕15号 |
2013年12月4日 |
2018年12月4日 |
县环境保护局 |
6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乡镇(中心)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靖政办发〔2013〕4号 |
2013年6月18日 |
2018年6月28日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7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恢复发展绿肥生产的意见 |
靖政办发〔2013〕6号 |
2013年9月18日 |
2018年9月18日
|
县农业局 |
8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贫困孕产妇危重症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3〕12号 |
2013年11月11日 |
2018年11月11日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9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县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靖政发 〔2014〕2号 |
2014年3月5日 |
2019年3月5日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靖政发 〔2014〕5号 |
2014年4月4日 |
2019年4月4日 |
县应急办 |
11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
靖政发 〔2014〕10号 |
2014年8月4日 |
2019年8月4日 |
县交通管理中心 |
12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
靖政函 〔2014〕3号 |
2014年3月5日 |
2019年3月5日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3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通告 |
靖政函 〔2014〕4号 |
2014年3月5日 |
2019年3月5日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4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通告 |
靖政函 〔2014〕5号 |
2014年3月5日 |
2019年3月5日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5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 |
靖政函 〔2014〕6号 |
2014年3月5日 |
2019年3月5日 |
县交通管理中心 |
16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靖政办发〔2014〕12号 |
2014年10月14日 |
废止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7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4〕13号 |
2014年10月14日 |
2019年10月14日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8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本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
靖政发 〔2014〕12号 |
2014年10月14日 |
2019年10月14日 |
县编办 |
19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治“爬山王”专项行动的通告 |
靖政发 〔2014〕17号 |
2014年12月10日 |
2019年12月10日 |
县交通管理中心 |
20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4〕14号 |
2014年12月22日 |
2019年12月22日 |
县农业局 |
21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4〕15号 |
2014年12月22日 |
2019年12月22日 |
县农业局 |
22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靖政发 〔2015〕7号 |
2015年4月19日 |
2020年4月19日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3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县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靖政发 〔2015〕14号 |
2015年6月1日 |
2020年6月1日 |
县编办 |
24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靖政发 〔2015〕15号 |
2015年5月29日 |
废止
|
县国土资源局 |
25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的决定 |
靖政发 〔2015〕17号 |
2015年8月28日 |
2020年8月28日 |
县编办 |
26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
靖政发 〔2015〕18号 |
2015年11月7日 |
2020年11月7日 |
县法制办 |
27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
靖政发 〔2015〕19号 |
2015年11月7日 |
2020年11月7日 |
县法制办 |
28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 |
靖政发 〔2015〕20号 |
2015年11月7日 |
2020年11月7日 |
县法制办 |
29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建筑垃圾及散装建筑材料实行专业公司运输的通告 |
靖政发 〔2015〕22号 |
2015年12月21日 |
2020年12月21日 |
县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局 |
30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建筑垃圾及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整治的通告 |
靖政发 〔2015〕23号 |
2015年12月21日 |
2020年12月21日 |
县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局 |
31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的决定 |
靖政发 〔2015〕24号 |
2015年12月25日 |
2020年12月25日 |
县编办 |
32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靖政办函 〔2015〕9号 |
2015年2月3日 |
2020年2月3日 |
县电子政务 办公室 |
33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5〕6号 |
2015年4月16日 |
2020年4月16日 |
县园林绿化所 |
34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用爆破物品行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5〕15号 |
2015年8月21日 |
2020年8月21日 |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
35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5〕17号 |
2015年9月6日 |
2020年9月6日 |
县扶贫办 |
36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金融产业扶贫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5〕18号 |
2015年9月6日 |
2020年9月6日 |
县扶贫办 |
37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5〕23号 |
2015年11月6日 |
2020年11月6日 |
县国土资源局 |
38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5〕24号 |
2015年1月17日 |
2020年11月17日 |
县教育局 |
39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5〕34号 |
2015年11月30日 |
2020年11月30日 |
县气象局 |
40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县森林禁伐减伐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5〕38号 |
2015年12月23日 |
2018年12月23日
|
县林业局 |
41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6〕15号 |
2016年6月20日 |
2021年6月20日 |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
42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
靖政通 〔2016〕2号 |
2016年8月30日 |
2021年8月30日 |
县国土资源局 |
43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县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靖政发 〔2016〕8号 |
2016年11月4日 |
2021年11月4日 |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
44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
靖政发 〔2016〕10号 |
2016年12月30日 |
2021年12月30日 |
县发改局 |
45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6〕18号 |
2016年8月18日 |
2021年8月18日 |
县林业局 |
46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供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6〕16号 |
2016年8月18日 |
2021年8月18日 |
县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局 |
47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6〕24号 |
2016年11月15日 |
2021年11月15日 |
县法制办 |
48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县城区“弱电下地”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6〕26号 |
2016年12月2日 |
2021年12月2日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49 |
关于在城区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靖政通 〔2017〕1号 |
2017年1月5日 |
2022年1月5日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50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县税收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
靖政发 〔2017〕3号 |
2017年2月4日 |
2022年2月4日 |
县财政局 |
51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靖政发 〔2017〕9号 |
2017年3月21日 |
废止
|
县财政局 |
52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
靖政发 〔2017〕10号 |
2017年3月27日 |
2019年3月27日 |
县环境保护局 |
53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靖州县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 |
靖政通 〔2017〕11号 |
2017年4月29日 |
2022年4月29日 |
县国土资源局 |
54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靖政发 〔2017〕13号 |
2017年5月18日 |
2022年5月18日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55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靖州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靖政通 〔2017〕12号 |
2017年6月16日 |
2022年6月16日 |
县环境保护局 |
56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靖政发 〔2017〕14号 |
2017年7月24日 |
2020年12月31日 |
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
57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靖政发 〔2017〕15号 |
2017年7月24日 |
2022年7月24日 |
县水库移民局 |
58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关于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 |
靖政发 〔2017〕16号 |
2017年8月15日 |
2022年8月15日 |
县安监局 |
59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县本级行政权力项目的通知 |
靖政发 〔2017〕19 号 |
2017年11月7日 |
2022年11月7日 |
县编办 |
60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靖政发 〔2017〕22号 |
2017年11月10日 |
2022年11月10日 |
县法制办 |
61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县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
靖政发 〔2017〕25号 |
2017年12月5日 |
2022年12月5日 |
县编办 |
62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靖政发 〔2017〕27号 |
2017年12月25日 |
2022年12月25日 |
县财政局 |
63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7〕6号 |
2017年4月10日 |
2022年4月10日 |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
64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7〕12号 |
2017年8月1日 |
2022年8月1日 |
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 |
65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7〕13号 |
2017年8月4日 |
2022年8月4日 |
县环境保护局 |
66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7〕14号 |
2017年8月4日 |
2022年8月4日 |
县环境保护局 |
67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7〕15号 |
2017年8月4日 |
2022年8月4日 |
县环境保护局 |
68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7〕16号 |
2017年8月15日 |
2022年8月15日 |
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 |
69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县2017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7〕27号 |
2017年10月30日 |
2017年12月31日
|
县公安交通 管理中心 |
70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7〕29号 |
2017年11月14日 |
2022年11月14日 |
县民政局 |
71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靖政发 〔2018〕1号 |
2018年1月25日 |
2023年1月25日 |
县交通运输局 |
72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靖政发 〔2018〕6号 |
2018年8月16日 |
2020年8月16日 |
县国土资源局 |
73 |
靖州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
靖政发 〔2018〕7号 |
2018年9月26日 |
2023年9月26日 |
县森林公安 |
74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靖州五龙潭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靖政发 〔2018〕11号 |
2018年10月25日 |
2023年10月25日 |
县林业局 |
75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举报的公告 |
靖政发〔2018〕12号 |
2018年11月21日 |
非洲猪瘟防控I级响应解除 |
县畜牧水产局 |
76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餐厨剩余物(泔水)管理的通告 |
靖政发〔2018〕14号 |
2018年11月21日 |
2023年11月21日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77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靖政发〔2018〕15号 |
2018年12月5日 |
2020年12月5日 |
县发改局 |
78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捕鱼 保护渔业资源的通告 |
靖政发〔2018〕16号 |
2018年12月6日 |
2023年12月6日 |
县畜牧水产局 |
79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8〕7号 |
2018年5月25日 |
2023年5月25日 |
县财政局 |
80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8〕10号 |
2018年7月8日 |
2023年7月8日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1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8〕14号 |
2018年8月29日 |
2020年8月29日 |
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
82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8〕16号 |
2018年9月4日 |
2023年9月4日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83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靖政办发 〔2018〕17号 |
2018年9月4日 |
2023年9月4日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84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靖州县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的通知 |
靖政办发〔2018〕25号 |
2018年10月30日 |
2023年10月30日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85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靖政办发〔2018〕27号 |
2018年11月27日 |
2023年11月27日 |
县林业局 |
86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靖政办发〔2018〕28号 |
2018年11月29日 |
2023年11月29日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州县水稻生产功能区和油菜籽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靖政办发〔2018〕30号
JZDR-2018-01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有关单位: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水稻生产功能区和油菜籽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已于2018年10月18日经第八届县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靖州县水稻生产功能区和油菜籽生产保护区
划定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精神,按照《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99号)、《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划定水稻生产功能区和油菜籽、棉花生产保护区的通知》(湘农联〔2018〕91号)、《湖南省水稻生产功能区和油菜籽、棉花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8〕3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县2019年全面完成水稻生产功能区和油菜籽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划定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以水稻、油菜籽传统种植区为重点,将“两区”细化落实到具体地块,优化区域布局和要素组合,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精细农业,建立优质农副产品供应生产基地,提升农产品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科学划定、稳步推进。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要求和重要农产品自给保障水平,综合考虑消费需求、生产现状、水土资源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划定水稻生产功能区和油菜籽生产保护区。2018年9月份全面铺开“两区”划定工作,2019年12月份前全部完成。
——划优保优、突出重点。“两区”划定优先在水土资源条件较好、相对集中连片、生态环境良好、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具有水稻、油菜籽种植传统的永久基本农田中划定,优先选择已经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划入“两区”。
——政策引导、农民参与。完善支持政策和制度保障体系,充分尊重农民自主经营的意愿和保护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积极引导农民参与“两区”划定,鼓励农民发展水稻、油菜籽生产。
——逐级分解、科学划定。充分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采取因素分配法将“两区”划定任务分解到乡村。并按照“两区”划定标准,以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图件、数据为基础,将划定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建立数字化地图和数据库。
(三)目标任务
到2019年底前完成20.11万亩水稻生产功能区、5.38万亩油菜籽生产保护区划定任务,做到全部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形成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施完善、产能提升、管护到位、生产现代化的“两区”,粮食安全的基础更加稳固,重要农产品自给水平保持稳定,农业产业安全显著增强。
二、科学合理划定“两区”
(一)科学确定划定标准。“两区”划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坡度在15度以下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河湖平原区连片面积不低于2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亩;农田灌排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生态环境良好,未列入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湿、耕地休耕试点等范围;具有水稻和油菜籽的种植传统,近三年播种面积基本稳定;优先选择已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进行“两区”划定;受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较严重且未列入治理规划的耕地不得划入。在水稻生产功能区和油菜籽生产保护区内划定的相对集中连片耕地,应具有明确的经营主体、管护主体或能够进行统一生产管理。单个“两区”片块可跨越村组区域界线,但原则上不得跨越乡级行政区域界线。
(二)统筹谋划划定工作。“两区”划定工作以乡镇(含渠阳各便民服务中心)为基础推进,各乡镇(含渠阳各便民服务中心)人民政府要根据土地利用、农业发展、城乡建设等规划情况,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统筹谋划“两区”划定工作。
(三)摸清划定区域情况。“两区”划定采取内业、外业相结合的方式,各乡镇(含渠阳各便民服务中心)在摸清区域地块情况的基础上,推动开展划定工作。首先,搜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有关图件、影像等数据资料,结合国土资源部门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永久基本农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参照有明显标示作用的线状地物、自然地貌、人工地物界线、行政区域界线以及权属界线等,确定“两区”划定的初步区域范围,开展图上作业。其次,实地调查核对划入“两区”片块、地块的情况,并统一编号,标明“四至”及拐点、坐标、面积、灌排工程条件、作物类型、承包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情况等相关信息。最后,修改完善“两区”划定图斑,形成准确的图斑和数据,确定“两区”地块、片块边界和“两区”范围。
(四)形成全面划定成果。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规程有关要求,做好“两区”划定数据的测绘搜集,开展上图入库、建档立册,并逐级汇总地块图斑及信息,形成上下衔接、规范统一的信息系统。各乡镇(含渠阳各便民服务中心)每季度将“两区”划定地块图斑和数据汇总,报送县农业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两区”划定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责任十分重大,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农业、发改、国土、水利、林业、交通、住建、财政、统计、审计、经管等单位领导为成员的“两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农业局粮油站,由县农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含渠阳各便民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谋划、精心部署,做到职责分工明确、人员落实、经费到位,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要结合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对各乡镇(含渠阳各便民服务中心)“两区”划定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县农业局: 牵头“两区”划定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水稻生产功能区和油菜籽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每月向县“两区” 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起草相关划定、验收、评价考核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会同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以及招标第三方测绘机构为“两区”规划提供技术支撑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协调,提出“两区”划定计划,提供高标准农田建设资料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最新核定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高标准农田建设数据;指导测绘单位建立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形成全县“两区”划定“一张图”,建档立卡、登记造册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两区”划定工作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多规合一” 相关规划, 配合做好“两区”划定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县“十三五” 期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县“十三五” 期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提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料,包括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及农业生产配套服务设施等相关建设项目的图件资料及文本说明等工作。
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等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地名数据库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提供林权规划图层及林地确权数据界限等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两区”划定工作项目资金预算结算执行的等工作。
各乡镇(含渠阳各便民服务中心)、农场、排牙山林场:在县“两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开展“两区”划定工作,配合摸清划定区域基本情况、实地勘测、建立图斑和数据库等工作。
(二)完善支持政策。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机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逐步提高产粮大县人均财力保障水平。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农结构,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和运行机制,推进“两区”范围内各类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率先在“两区”范围内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
(三)大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持续性的宣传,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尤其是村组的作用,明确任务,强化责任,营造有利于“两区”划定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宣传划定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典型,促进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工作。
附件:1.关于成立靖州县水稻生产功能区和油菜籽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名单
2.靖州县“两区”划定任务表
3.靖州县“两区”划定基础资料清单
附件1
关于成立靖州县水稻生产功能区和油菜籽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名单
组 长:刘发良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龙开兵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道华 县农业局局长
成 员:贺敏化 县财政局局长
陈正湘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经儒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林 云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肖长青 县水利局局长
蒙晓洲 县林业局局长
姜雪峰 县统计局局长
杨承欢 县审计局局长
梁小彬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人
罗智敏 县民政局负责人
冯显军 县农村经营服务站站长
江 娜 渠阳便民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
杨小平 飞山便民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
蔡二林 艮山口便民服务中心常务副
主任
罗宇翼 江东便民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
杨亮亮 铺口便民服务中心常务
副主任
陈 炜 横江桥便民服务中心常
务副主任
储 琳 藕团乡乡长
邹正连 新厂镇镇长
金剑平 平茶镇镇长
赵纯辉 坳上镇镇长
石昌银 三锹乡乡长
赵 竞 大堡子镇镇长
姚绍成 太阳坪乡乡长
冯显卫 甘棠镇镇长
明波涌 文溪乡乡长
胡 刚 寨牙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农业局王道华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以上人员如因人事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备案。
附件2
靖州县“两区”划定任务表
单位:亩
乡镇(含渠阳各便民服务中心) |
耕地面积 |
功能区划定面积 |
备注 |
|||
耕地面积 |
水田面积 |
旱地面积 |
水稻 |
油菜籽 |
||
渠阳镇 |
110501.4 |
102481.2 |
8020.2 |
70536.98 |
28824.8 |
|
坳上镇 |
31235.7 |
29912.4 |
1323.3 |
18149.57 |
2629.9 |
|
太阳坪乡 |
19043.25 |
18071.25 |
972 |
11516.5 |
3838.8 |
|
文溪乡 |
16333.5 |
15012.75 |
1320.75 |
7184.47 |
0 |
|
寨牙乡 |
15333.6 |
14202.45 |
1131.15 |
8927.51 |
0 |
|
大堡子镇 |
30519.15 |
27993.15 |
2526 |
11724.85 |
0 |
|
新厂镇 |
41614.65 |
38352.15 |
3262.5 |
21388.55 |
7129.6 |
|
藕团乡 |
25517.85 |
24305.25 |
1212.6 |
12388.79 |
3097 |
|
平茶镇 |
18439.5 |
17205.3 |
1234.2 |
8705.77 |
0 |
|
三锹乡 |
12465.75 |
11659.65 |
806.1 |
5734.11 |
0 |
|
甘棠镇 |
39619.5 |
37803.75 |
1815.75 |
24850.67 |
8283.6 |
|
合计 |
360623.85 |
336999.3 |
23624.55 |
201107.77 |
53803.7 |
|
附件3
靖州县“两区划定”基础资料清单
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
1、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资料。(SHP格式) 2、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SHP格式) 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资料。(SHP格式) 4、近期土地变更调查现状成果。(SHP格式) 5、乡镇(含渠阳各便民服务中心)范围线(行政区界限)。(dwg格式) |
1、国土、财政、水利、农业、发改等部门获取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资料。(DWG格式) |
|
1、国土、农业等部门获取近期高分辨率(0.2米)遥感正射影像。(TIF格式) |
|
农经 服务站 |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MDB格式) |
林业局 |
1、林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SHP格式) 2、林权发证总图。(SHP格式) 3、规划林地成果数据。(SHP格式)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公告
靖政发〔2019〕3号
JZDR-2019-0000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治理行动的有关精神,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确保全县生猪产品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现就我县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整治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县各生猪产品经营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必须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必须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负责。凡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全部来自定点屠宰厂,且有两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猪肉产品检疫合格证)和两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严禁销售非定点屠宰的肉品。
二、自2019年4月1日起,县域内生猪产品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冷链配送、分散经营”模式管理。
三、县域内销售、加工使用生猪产品的各大小超市、宾馆饭店、学校食堂、单位食堂,必须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并如实做好生猪产品购销台账,确保销售、加工使用的生猪产品100%来自定点屠宰厂。严禁销售、加工使用私屠滥宰的生猪产品。
四、严禁生产、经营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
五、广大消费者要关注和支持专项整治活动,主动购买经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自觉抵制私屠滥宰生猪产品,形成全社会关注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县生猪产品经营者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违规行为,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设置障碍,不得干扰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否则,将由有关部门按照从快、从严、从重的原则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对举报经查实有功者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
县牲畜定点屠宰工作管理所:8251975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8224916 12331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