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1 16:56 信息来源:靖州县乡村振兴局

靖委乡振组办发〔20215

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经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831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等联合印发《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联合印发(湘财农〔202118)文件精神,脱贫县延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为充分发挥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的作用,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农〔202122号)文件规定的中央层面16项、(湘财农〔202118号文件)省级层面14项纳入整合的资金以及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

第三条凡是统筹整合范围内的资金各部门不得擅自安排,更不得影响统筹整合使用资金。

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的项目。

用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资金支付方式由支持到人到户过渡到主要支持集体经济、产业链、产业片、培育和壮大特色产业、保鲜冷藏、物流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责任主体,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规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考评验收负总责。

第六条发改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汇总和审核其他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计划、内容和投资规模。乡村振兴部门要按照《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国乡振发〔20213号)》文件要求,加强项目储备,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参与项目督导、检查与验收。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管理、拨付与监督工作。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项目的储备、规划设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检查、验收和竣工决算,对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各乡镇、村要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参与本辖区范围内项目监督管理、检查、验收。

第九条乡村振兴局、财政局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项目库里提取项目,向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提出项目建议,经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确定后,交财政局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根据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下达项目计划,明确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完工时间。按照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要先报发改部门审批。财政投资评审可按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项目计划文件,对单位报送的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各部门在向乡(镇)、村下达其他项目资金计划时,要抄报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要强化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建设验收、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制度。根据项目的性质、大小可采取统一招标、政府采购、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鼓励采用有脱贫户参与的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1、基础设施类项目:

1)单个项目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规定执行。

2)单个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须进行财政预算评审。

3)单个项目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也可参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快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实施的通知》(湘财农〔201820号)文件组织实施。

4)单个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5)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严禁拆分项目或变相拆分项目。

2、产业发展类项目:

产业发展类项目要充分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带动帮扶作用,撬动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参与帮扶,对于脱贫户积极参与的项目,可以安排部分产业发展资金予以扶持,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或政府采购实物补贴的方式进行。支持村集体经济可以采取组建集体经济联合体、链接园区、链接优质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参股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乡镇负责实施的项目以及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项目的验收,由各乡镇联村领导、驻村干部、驻村工作队长、村支两委代表参加项目验收并签字认可。相关部门实施的项目,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各乡镇、村各派一名代表参加,财政、审计、乡村振兴部门可以不定期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要做到五看:一看项目实施内容与项目计划是否一致;二看项目是否按照合同实施;三看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达标;四看项目数量是否削减;五看是否进行公告公示(看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对于社会资本参与,财政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进行奖补的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类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牵头,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参与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第十五条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所有整合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资金拨付程序如下:

1、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和验收项目,项目计划下达后,财政把资金拨到乡镇,由乡镇实行报账管理。报账资料按照第十七条所需会计资料执行。

2、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的项目,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后,验收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验收资料由部门记账保管。

3社会资本参与扶贫,财政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进行奖补的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类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参股园区、企业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拨付资金。

4、政府采购实物补贴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发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签收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5、脱贫收入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可以给予一定的产业发展奖补,经村民小组、驻村工作队、村支两委、乡镇核实后采取一卡通方式发放到户。

6、就业培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十六条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各单位要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行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所在村的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七条会计资料:

1、以奖代补、采取先建后补的项目应提供验收报告(或验收单)。验收报告(或验收单)应有以下内容: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名称、地点、项目实施内容、总投资(其中:涉农整合资金)、验收人员签字。

2、按照本办法非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提供相关凭据:

1)项目施工合同书;(2)项目村申请项目的报告;(3)验收单;(4)项目预算表;(5)项目结算表;(6)完税票据;(7)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8)项目公示照片;(9)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10)施工负责人粮食直补存折或银行卡;

第十八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

第十九条  严格绩效目标考核,财政局对各乡镇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对项目绩效效果好项目建设质量优、支出进度完成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达不到绩效目标的要限期整改,对项目建设质量差、支出进度没有按计划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被省市检查进行通报的单位,减少下年度项目和资金数量,同时约谈责任单位领导。                                      

第二十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主体责任,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项目验收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的验收结果负责,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虚报冒领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除严肃追究项目实施单位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相关验收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日起执行至20231231日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8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