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农(渔)罚〔2021〕3号
发布时间:2021-08-10 10:26 信息来源:靖州县农业农村局
靖州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农(渔)罚〔2021〕3号
当事人:林某某(男、1998年11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919********12,住所:靖州县甘棠镇寨姓村**)
当事人林某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07月28日晚10时30分,当事人在甘棠镇寨姓村五组小溪使用背包式电鱼机从事电鱼活动,被甘棠镇派出所干警当场查获,查获时,有渔获物麦穗鱼13条,泥鳅3条。2021年 7月 29 日 0 时 10 分,靖州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林某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并对当事人所使用的电鱼工具进行了登记保存。
当事人用电力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渔获物照片1张、背包式电鱼机1套、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及电鱼工具照片1张。
当事人2021年7月29日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后,认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不提出申辩或者听证。
当事人使用电力的方法进行捕捞,捕捞时不属于禁渔期(靖州县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作业的小溪不属于禁捕区,渔获物为少量麦穗鱼和泥鳅,对渔业资源破坏很小,认错态度诚恳。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本机关(责令 改正违法行为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电鱼工具1套;
2、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靖州县农业农村局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靖州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靖州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靖州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