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计局单位简介及职责

发布时间:2023-07-21 10:00 信息来源: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靖州县审计局成立于1984年,位于红星西路21号,局机关设有办公室、法制股(内部审计指导股、审计执行室)、电子数据审计室(企业与外资审计股)、财政审计股(金融与社会保障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农业农村审计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室、重大项目与政策跟踪审计股等9个股室。1个直属事业单位:靖州县经济责任和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县审计局有行政编制10个,全额拨款事业编15个。现有工作人员24人,其中行政编制实有人数10人,事业编实有人数14人。
   单位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县委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县审计政策,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县人民政府县长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直有关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
   1.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
   3.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省级、市级、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使用县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县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县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6.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7.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属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我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8.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负责审计署、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