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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解读《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发布时间:2021-07-07 14:46 信息来源: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一、 起草背景

随着近年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城镇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交通便利性的持续提升,城镇人口总量以较快的速度逐年递增,商业区、住宅小区、居民聚集区不断涌现,卷烟经营盈利水平呈现较快增长,全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激增。截至2021年7月上旬,全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量1207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过快增长,导致了卷烟零售户平均经营能力大幅下降,经营业态从商超、便利店、食杂店为主,变成其他类业态大幅增加,这部分从业者经营能力有限、没有固定的客户群体、经营场所条件差,部分从业者将购进的烟草货源直接转手倒卖,严重扰乱了卷烟市场流通秩序,极易形成无序、恶性竞争,也不利于卷烟货源这一有限资源的合理分配,影响了烟草零售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赋予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的法定职权,靖州县烟草专卖局严格依法履责,深入分析零售市场状况,充分结合辖区实际,按照合法、合规、合理、合情的要求修订现行合理布局规定,以达到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三、关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说明

(一)基于安全因素,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中明确规定: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二)幼儿园、中小学校校内及围墙向外延伸50米范围以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此规定参考了《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相关规定,同时由于烟草制品是一种既有害健康,又有部分人群需要消费的特殊商品,国家采取寓禁于征,既基本满足社会消费,又控制其发展规模,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以合理布局适当加以控制。因此,根据靖州本地实际,学校围墙向外延伸50米的距离相对比较合理。

(三)未成年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卷烟零售户作为特殊管制类商品的经营者,除与消费者、烟草公司发生民事交易行为,还需接受工商、烟草、海关等行政部门监管,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承担义务。为切实降低未成年人接触卷烟的机率,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许可证持证人还应当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申请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因此,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实际情况中,对于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可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要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许可期限内确定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延展其经营许可时限的证明。

(五)政府、行业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违章建筑或申请经营的地点区域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卷烟零售是商品零售业务的一种,无论是单营卷烟,还是附属销售,其经营主体与经营行为均要接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监管、调整。因此,卷烟经营者属地政府部门在市政规划、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管控措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管理方面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应当作为卷烟零售点的禁止性条款。对政府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禁止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文禁止从事卷烟类商品经营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党政机关内部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主要是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国烟办新〔2014〕42号)文件,其中明确要求“停止向党政机关内部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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