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靖州县农村村民建房暂行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0-07-18 12:03 信息来源:靖州县自然资源局

《靖州县农村村民建房暂行管理办法》的

起 草 说 明

(县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宏观管理,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健全乡镇规划管理机构,规范建房条件和建房审批管理程序,提高村民建房规划设计水平,我局组织起草了《靖州县农村村民建房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城乡规划管理是各项建设活动的重要依据,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前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村民收入的不断增加,违法占地建房、擅自扩大建房的热潮也在悄然兴起。其主要因素和表现有以下方面:

一是村民规划意识淡薄,尤其是有的村民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多或不了解,随意、盲目进行建设,导致规划管理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是未批先建或超批多占,无序建设。即:有的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房,甚至非法占用耕地,拆除难度大,即使能依法强制拆除,也留下了不稳定隐患;有的在建房过程中擅自放样,批少占多,批甲地建乙地,骑路、零散等杂乱无章建房时有发生,有的甚至侵占渠道、水塘、公用通道等;建筑式样不规范,五花八门;土地浪费严重,基础设施不配套。

三是非法占用土地现象严重。由于按法定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直接从农民手中买土地的差价很大,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非法转让行为比较多,很多城镇居民、个体户、国家工作人员擅自与村民签订买卖协议购置宅基地。

四是设计和施工监管不规范,不少村民建房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其设计、施工水平直接关系到建房户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城乡建设、城乡经济发展、群众利益、政府形象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传统文化,突显湖湘民居特色,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同时解决好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靖州县农村村民建房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1.主要依据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是:《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2.起草过程

(1)征求意见及听证

我局于2019年11月26日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针对《办法》在自然资源局会议室召开座谈会予以公示,参会人员有乡镇机关负责人、乡镇村民代表以及列席会议的县人大、县司法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环保局、二违办等部门。会议听取了各方代表的意见,并一一进行了解答,反馈的意见主要有两方面意见:①关于农村村民建房联建不设层数要求;我局予采纳。理由:多户联建规划三层与建房面积相冲突。②各乡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审批、技术服务等问题;我局再次捋顺审批程序。理由:2019年,为规范管理我县各乡镇农村建房,根据《湖南省农村村民建房建设管理流程图》再次捋顺各审批流程及部门职能。

(2)本《办法》于2019年12月3日公示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并未收到相关意见。

(3)由于2020年1月1日湖南省颁布了《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6月12怀化市颁布了《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出台了相应文件导致本《办法》做出了相应的修改。2020年6月25日县人民政府再次组织县司法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渠阳镇人民政府及相关管委会再次会商并修改。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其主要内容适用于靖州县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的用地、规划、建设管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名词解释

农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住房、辅助用房(厨房、禽舍、厕所等)和小庭院(或天井)用地,以及房前房后少量的绿化用地;不包括农民生产晒场用地。

住房用地面积:每一户宅基地面积限额标准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施行。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农村村民:是指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适用范围

1.靖州县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

2.国有农场、林场职工在场内建住宅参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