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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卡点的通告

  • 索引号:431200/2021-013264
  • 文号:靖交联〔2021〕5号
  • 统一登记号:JZDR-2021-14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6-05-25
  • 签署日期:2021-05-25
  • 登记日期:2021-05-25
  • 所属机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 发文日期:2021-05-25
  • 公开责任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关于启用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卡点的通告

靖交联〔2021〕5号

JZDR-2021-14001

为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切实提升我县公路超限超载治理水平,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21年6月1日零时起,启用公路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非现场电子抓拍不停车称重检测系统,采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信息,并依法进行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系统点位

1.国道G209渠阳镇十里村监测点(桩号:K2984+030m)

2.国道G356渠阳镇铺口村监测点(桩号:K1620+670m)

二、处罚依据及标准

1.该系统经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检测所得数据可依法作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处罚证据。

2.车辆进入检测路段后,未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3.经该检测系统检测超限超载的车辆必须及时前往临近的超限超载检测站或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的停车场所卸载超限货物,并主动接受相应处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违法装载货运源头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或逾期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当事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政处罚机关

靖州县交通运输局(靖州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靖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请广大货运车主和驾驶员自觉遵守公路法律法规,严禁超限超载运输。

特此通告!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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