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的通告
靖政发〔2020〕7号
JZDR-2020-00003
为提高耕地利用率,稳定粮食生产面积,确保粮食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承包耕地的农户或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加强对耕地利用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闲置抛荒耕地,禁止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
二、禁止任何非农业建设用地征而不用。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加强粮食政策性补贴管理,规范补贴发放操作程序。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其它有关耕地经营补贴,应发放给直接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户。凡当年抛荒耕地,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政策性补贴一律停发;凡抛荒耕地二年以上的,原发包单位收回耕地,另行发包。
四、鼓励和保护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劳动力转移到第二、三产业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耕作确有困难的农户,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并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质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宣传粮食生产,积极鼓励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确保粮食生产安全。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