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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

  • 索引号:431200/2020-017611
  • 文号:靖政发〔2020〕5号
  • 统一登记号:JZDR-2020-000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5-04-23
  • 签署日期:2020-04-23
  • 登记日期:2020-04-23
  • 所属机构:靖州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 发文日期:2020-04-23
  • 公开责任部门:靖州县人民政府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

靖政发〔2020〕5号

JZDR-2020-0000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做好“三农”工作的意见》(湘发〔2019〕1号)等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2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全县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二、以已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结果为基础,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相关要求,由村组集中申请,县自然资源部门批量受理、审核、登簿的方式,开展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

三、2020年9月30日前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实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

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范围涉及的相关权利人应做好资料提供、指界、申请等相关工作。

五、单位指界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个人指界须提交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参加指界的,须提供指界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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