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州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考核办法》的通知
靖政办发〔2019〕7号
JZDR-2019-01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靖州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
靖州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和消防火灾(含森林火灾,下同)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和消防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9〕1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靖有关单位、县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含森林防灭火,下同)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负责组织,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牵头组织实施。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和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贯彻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坚决淘汰不安全落后产能,提升企事业单位本质安全水平。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和消防火灾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有效防范和遏制一般事故,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七)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消防重点工作。
第六条 县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结合市安委办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统筹提出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细则,经县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各乡镇和各责任单位要向县人民政府递交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并严格兑现承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事故考核时段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当年12月发生的较大事故和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纳入当年考核);当年查实的前三年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瞒报、谎报、补报事故,纳入当年考核。
第九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县安委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按照综合评分和下列情形分别进行认定:
(一)乡镇
1. 综合得分90分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且排名前8的为优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
(1)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和消防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2)经调查认定,对辖区外发生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水上交通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且所属的车或船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森林火灾事故或者亡人火灾事故的;
(4)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不力,被县委、县政府或县安委办通报批评的;
(5)对县级及以上安委办安全隐患整改指令未落实或者交办、督办问题限期未整改到位的;年度内有3起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并销号的。
(6)对县级及以上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突出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整治措施、治理效果不明显或整治后出现反弹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归为良好类单位:
(1)综合得分90分以上,具备评优条件,但超过优秀规定名额的;
(2)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且无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1)(2)(5)小项情形的;
年度内有3起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并销号的,不能评为良好单位。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归为合格类单位:
(1)综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森林火灾事故或者亡人火灾事故的。
(3)对县级及以上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突出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整治措施、治理效果不明显或整治后出现反弹的。
(4)年度内有3起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并销号的。
市级优秀乡镇由县安委会根据相关规定和考核情况向市安委办推荐。
(二)县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靖有关单位,县属重点企事业单位
1. 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
(1)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和消防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2)经调查认定,对辖区外发生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水上交通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且所属的车或船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3)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不力,被县委、县政府或县安委办通报批评的;
(4)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上安委办安全隐患整改指令未落实或者交办、督办问题限期未整改到位的;年度内有3起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并销号的。
(5)所监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亡人火灾事故的;
(6)对县级及以上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突出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整治措施、治理效果不明显或整治后出现反弹的。
(7)中央、省、市驻靖有关单位和县属重点企事业单位发生亡人事故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归为良好类单位:
(1)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且存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1项不能评为优秀情形的;
(2)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且无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3项情形的。
(3)年度内有3起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并销号的,不能评为良好单位。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归为合格类单位:
(1)综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
(2)所监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亡人火灾事故的;
(3)对县级及以上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突出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整治措施、治理效果不明显或整治后出现反弹的。
(4)年度内有3起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并销号的。
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事故防控情况考核。
(一)对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级。
1. 乡镇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或2起森林火灾事故且累计受害森林面积没有达到30公顷的;
2. 县直单位所监管行业领域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除外);
3. 中央、省、市驻靖单位和县属企事业单位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一般火灾事故的;
4. 乡镇辖区内发现有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及其它高危行业非法生产经营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取缔或关闭的。
(二)对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1. 乡镇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3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般事故不含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1起较大亡人森林火灾事故或1起森林受害面积达30公顷森林火灾或者发生2起且累计受害森林面积达30公顷或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或者发生1起较大亡人火灾事故的;
2. 县直单位所监管行业领域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3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一般事故不含道路交通事故除外);
3. 中央、省、市驻靖单位和县属企事业单位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3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瞒报、谎报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1起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或3起及以上一般火灾事故的;
4. 年度考核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
第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之前,对出现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中“黄牌警告”“一票否决”规定情形的,由县安委会予以“黄牌警告”预警告或者“一票否决”预否决,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并予以通报,责令其在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县安委会书面报告。被“一票否决”预否决的,由县安委办将预否决结果报送县纪委监察委和县委组织部,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对“一票否决”单位和相关人员作出的相应限制性惩处措施的期限自预否决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当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自评报告。县安委办组织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结果由县安委会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按照市安委办制定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奖励办法及其他规定严格兑现奖惩,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和消防有关的评先评优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自预否决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扣发当年绩效奖金。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与安全生产和消防有关的评先评优。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乡镇所属车或船在辖区外发生的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水上交通事故;以及乡镇辖区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消防火灾、农村农民自建房、学生溺亡等非生产经营性事故,或者县直有关部门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乡镇辖区内发生多起非生产经营性一般安全事故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和事故调查情况,对有关乡镇和县直部门的考核等级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印发